更多法律小常识,请关注:
河西老杨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背 景 资 料

许多劳动者由于工作特性,无法避免的需要与客户、第三方应酬。若因工作应酬导致生病、意外受伤、甚至死亡,能否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相关待遇呢?在认定过程中,又有哪些关键因素?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与您一同探讨。

经 典 案 例

付某系RF公司的职工,负责公司人事工作。2019年8月20日,付某在上班期间感到不适;但当晚公司安排其至酒店接待S市、W市公司的同事。晚餐时,付某少量饮酒后于20:40结束活动回家。8月21日,付某妻子发现付某身体异样,送完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付某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RF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协助付某家属向所在D市J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材料。J区人社局同日通知RF公司补正材料。

2019年10月2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04mg/ml;付某符合在患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基础上,因某些家中心脏负荷因素,如劳累、饮酒、饱食等,导致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

2019年11月6日,RF公司向J区人社局补正材料。J区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付某家属及RF公司送达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付某家属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连市G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J区人社局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但J区人社局认定证据补足,不能证明排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所列的应予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J区人社局6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J区人社局对此不服,上诉至D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付某在21日早晨在家中被发现身体异样,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遭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J区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

最终,D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即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应 对 建 议

结合案例,针对工作应酬饮酒致病/伤/亡后的工伤认定问题,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据此,通常劳动者在因应酬饮酒导致病、发生意外伤害甚至死亡情形时,工伤认定的主要参考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开展与工作有关的预备与收尾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劳动者来往于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则需结合案件事实情况、法律规定及生活常识。

2.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据此,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将部分非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但是,该法条已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应当按照前述条件、范围认定,而不能扩大解释、适用至其他情形,更不能限制、缩小其适用范围

例如,今日在江西某地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彭某在用人单位领取招待用品后,在家中设宴招待客户,并在宴席中推销公司业务。而彭某在餐后即感到身体不适,但并未重视。家属于凌晨2点时发现彭某倒在地板上,便打了急救电话,彭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当地民生事务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某家属及时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仍然根据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彭某的情形应当适用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

3.长期应酬饮酒致病,是否为“职业病”?

不难发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若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长期应酬致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至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见,相关法律对职业病的的引发因素进行了约束,而应酬饮酒显然不属于此类诱因;进而也无法依照职业病相关条款认定工伤。

除此之外,日常新闻中出现的口语化的“职业病”诸如鼠标手、颈椎病、富贵包等,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时的职业病种类。

4.发生工伤纠纷的风险提示

工伤认定通常需要首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申请时也大多由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申报;若用人单位拒绝申报,劳动者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维护自身权利;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此外,由于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若不予认定工伤,则需及时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篇幅受限,将在后续文章中介绍】

因此,我们建议您再遇到工伤纠纷时,及早通过专业人士介入,做好取证、程序正当等工作

法 律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