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思县,96年出生男子因女友遭猥亵被殴打,为了给女友出气,持刀将打人者捅伤,被检察院建议量刑10个月。女子江某是当地一会馆的工作人员,凌晨一时许,江某遭到男子韦某的猥亵,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冲突,韦某于是便殴打了江某。江某的男友苏某得知此事后,便纠集了6人,持刀来到会馆,将韦某背部砍了一刀,在保安的阻止下,韦某才得以逃脱。事发后,韦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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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家人在赔偿了3万元取得了韦某谅解后,检察院认为,由于苏某曾经有过故意犯罪的前科,属于累犯,因此综合了各种情节后,建议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0个月。女友被他人猥亵,应不应该打对方,其实站在男友的角度来讲,应该打,但是在法律层面来讲,确实需要分情况。就比如在本案中,江某遭到了韦某的猥亵,那么韦某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较重,将会按照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或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被猥亵时,女子江某据此是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由此导致韦某造成伤亡的,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事与愿违,江某还未进行有效反击,却又被韦某殴打了,那么对于殴打行为,也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苏某得知女友被猥亵后,前来救援,并用刀具将韦某砍成了轻伤,其实此时由于猥亵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苏某对韦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了,因此对于韦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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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苏某有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以及累犯这样的量刑情节,依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显然在综合了各种情节后,检方建议量刑10个月,如果没有意外,法院据此也是会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的。其实,苏某还是太莽撞了,自己女友遭受不法侵害,应第一时间协助女友报警处理,而不是纠集他人前去“讨说法”,这样做虽然解气,但是却将自己送进了班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