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全部责任,为何无责任车购买保险的公司也要成被告?

7月2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徐某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当事人李某洪、张某伟、胡某玉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洪、张某伟、胡某玉无责,但因李某洪、胡某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赔付原告张某伟医疗费用591.38元。

据了解,2022年3月20日,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绕城高速行驶过程中,与李某洪驾驶的小轿车,张某伟驾驶的小轿车,胡某玉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李某洪、张某伟、胡某玉无责。

双方就张某伟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法院初步审查后发现,案涉被告主体有遗漏,特向张某伟电话联系,还需要追加被告当事人:此次事故中的无责任车购买保险的公司。法官解释道,因无责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有1800元为限的医药费赔偿、18000元为限的伤残金额赔偿。

法院的裁判理由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经法院裁判,张某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等共计27377.87元的费用。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付,原告医疗费共计8348.87元,自费药1252.33元。被告人因分别依据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按比例向原告张某承担。

其中,李某洪无责,被告某保险眉山分公司应在李某洪驾驶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向张某承担无责赔付医疗费用591.38元;胡某玉无责,被告某保险邛崃支公司应在胡某玉驾驶车辆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张某承担无责赔付医疗费用591.38元;被告某保险金牛支公司应在徐某驾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张某损失,即24942.78元。徐某赔偿原告张某自费药部分,即125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