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买房已经三年多了,至今也没有交房。买房的时候房子就已经封顶了,但没有想到的是即便买了封顶的房子,现在也烂尾了。现在,每个月还需要还高额的月供,如果退房了,剩下的贷款还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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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退房就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银行的贷款合同也解除,剩余的月供自然就不用还了。这里的前提是需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解除贷款合同。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按揭买房的担保权人一般来说就是银行。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其参考案例第1号案例中,也有很明确的裁判要点:

第一,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亲密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出卖人、购房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亦被解除的,应由商品房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贷款人,购房人(借款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第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后由购房人(借款人)返还剩余贷款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借款人)的责任,对购房人(借款人)不具有拘束力。

因此,要记住,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