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法律小常识,请关注: 河西老杨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背 景 资 料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改革便民措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例如:机动车6年内无须上线年检、部分省市年检标、交强险标电子化等。随之而来,也有很多机动车所有人一时疏忽漏掉年检、甚至忽略驾驶证年检导致驾照过期。若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驾照过期、机动车未年检”等理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在此情形下又应当如何维权?

经 典 案 例

李某名下有1台小型客车于2017年4月年检已到期,但并未年检。其于2017年6月在RC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13815的机动车损失险、500000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缴纳保费,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

2017年6月24日,李某的丈夫金某驾驶该车在JJ路行驶时,与冯某三轮车碰撞,导致冯某受伤。针对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

冯某被送往市二院治疗,期间共住院122天,住院费用金某已及时垫付。此后,冯某向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同年10月底,鉴定公司出具鉴定书,冯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9000元。金某所驾驶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经RC公司核定损失为2321元。金某与冯某达成赔偿协议,载明金某赔偿冯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金某于2017年12月17日向冯某支付相应金额。

此后,金某向RC公司理赔;但金某的驾驶证由于到期没有及时换证,导致其驾驶证状态显示“注销可恢复”;而李某的事故车辆因未及时到车管所年检导致不在检验有效期。因此,RC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某、金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19320.52元,但对商业险部分的赔偿事宜拒赔。李某、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金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金某在本案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行为应依法保护。二、双方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该车辆保险已过检验期,但RC公司明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然收取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证明该公司放弃了对投保车辆检验已过期的免责条件。李某车辆处于六年免检期间,其车辆投保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由RC公司向李某、金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03958元,并由RC公司承担上诉费用。

应 对 建 议

结合案例,针对驾照过期、车辆超期未年检等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的情形,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可拒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的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针对一些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约定,并对相应条款作出提示的,免责条款有效。但是,这种效力也应当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而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肆意扩大解释至其他未规定的情形;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2.驾照过期是否符合“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据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已对“无证驾驶”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除此之外的情形,不应当被扩大解释为“无证驾驶”。因此,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后、驾驶证被注销前,都不应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中,RC公司以金某的驾驶资格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为由拒绝理赔,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是RC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扩大解释,当属无效条款。

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在超期未换证期间,驾驶人的驾驶权利在理赔时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驾驶证脱审等为由拒绝理赔,并不符合“无证驾驶”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3.车辆年检过期是否为免责情形?

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合同中,增加了“车辆未进行年检”的免责情形;此类约定是否有效则需要具体案件判断。首先,部分保险公司在此类免责条款中并未加粗提示,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行政机关对新上牌车辆实施6年内免检的规定,而尚在免检期间内的机动车进行投保时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应当有效。

案例中,李某的车辆虽然在2017年4月年检已到期,而RC公司在明知年检到期的情况下,仍在2017年6月与李某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金,也被法院认为RC公司放弃了对李某投保车辆的免责条件。

4.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的区别

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RC公司针对李某、金某的理赔申请,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商业保险却拒赔,这又是为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难看出,交强险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公益性。即在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时,由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而不论过错及责任。

而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部分,大多基于“免责条款”的诸多约定;甚至在一些普法文章中,也想当然地认为免责条款必然有效免去保险公司的责任;事实上,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对复杂的合同条款未进行有效甄别。因此,在发生拒赔情形时,则应当审视所谓的免责条款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免责”的条件。

5.题外话

虽然法律一定程度上保障投保人在“驾照过期”等情形下的权利实现;但是我们还是提醒您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驾照更换、车辆年检等,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 律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提醒】

因个案不同,文章不作为法律意见,详细情况请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