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小丽请同事去火锅店吃饭,一顿饭下来,竟吃掉了整整474万元。小丽一下子懵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最近小丽升职了,就请同事去附近的火锅店吃饭。小丽和同事一起点了满满一大桌子菜,想好好庆祝一番。席间,小丽和同事谈笑风生,吃得都非常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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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当点的菜吃到差不多有一半的时候,小丽觉得有点不大对劲了,怎么上来的菜都好像不是自己点的呢?于是,她便问同事有没有谁点过这些菜,同事也纷纷说没点。
这时候,小丽更加纳闷了,她便找到店长,要求马上把菜单打印出来,想看个究竟。
没想到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菜单上显示,价值666元一瓶的剑南春有100多瓶,还有一份将近100元的牛油锅底也点了20份。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后经火锅店老板查证,原来是火锅店粉丝群里的人恶搞所致。
据小丽讲,火锅店有一个粉丝群,群里经常会有一些福利,只要你去火锅店消费,然后把桌号拍照上传到粉丝群里,店长就会免费送一道菜给你。
那天小丽把桌号拍照上传到了粉丝群后,就不再去关注了。
没想到就因为店家设计的点餐码和桌号是连在一起的,于是就给那些无聊的人提供了恶搞的机会。他们就利用这个点餐码给小丽他们桌乱点菜。
小丽知道原委后,气不打一处来,就在群里怒怼了几句,没想到因此而得罪了一大批人,于是,更大的恶搞便开始了,仅仅是一会儿功夫,菜单的消费金额就直接上涨到了474万元。
事情发生后,不知该如何是好的小丽便找到了火锅店的老板,老板也非常的通情达理,他向小丽表示道歉,并承诺小丽他们今天的消费全部免了。
事后,火锅店老板对店里的点菜系统进行了更改,以后点菜一定要到店才可以,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那么,在法律上看,那些恶搞的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呢?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也就是说,小丽他们去火锅店吃饭,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那些恶搞的人利用小丽上传桌号照片中的点餐码随意帮他们点菜,小丽是完全不知情的,那些菜不是她或她同事自愿点的,所以那些菜所产生的消费不因算在小丽他们的消费金额之内。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小丽他们只需对他们自己点的菜买单。
那有几道菜不是小丽他们点的,但是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吃掉了,那这几道菜所产生的消费又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答案当然是那帮恶搞的人。因为这事小丽并不知情,他们没权替小丽作出决定,所以对此他们应该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为那几个菜买单。
幸好火锅店老板不但免了小丽的单,而且也不再追究恶搞人的责任。要是火锅店老板真想追责的话,那帮人一定难逃其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