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潘先生把房子通过委托的方式卖出,双方谈好的价格是125万,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买家另有他人,并且房子实际售价是162万,事后潘先生质疑被委托方存在挣取差价行为,于是讨要说法,被委托方扬言想告就去告。
去年潘先生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就想把房子卖掉,就委托帮忙卖掉,没过多久就有一位买家李某看上了这套房子,愿意出125万的价钱,于是双方很快就签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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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当场表示先转120万给潘先生,另外的5万元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再给,潘先生觉得对方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于是爽快地答应了。
本来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潘先生也收到了120万的钱款,本以为李某会很快要求过户,但是没有想到等了好几个月李某都不着急,潘先生也是觉得很疑惑,按照正常人来说,钱已经给了,应该会着急着过户,但是潘先生催了几次迟迟未见李某来过户。
一直等了将近8个月,李某才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潘先生发现这房子过户给的是一个许姓买家,而且成交价格实际上是162万,当场潘先生就懵了,明明和自己签协议的是李某,而且成交价格是125万,现在买家却变了,而且和当初说好的价格多了37万。
后来潘先生才发现,当初和他签协议的李某是被委托方的所有权人,他当初委托自己的一个朋友冒充员工,而自己充当买家来买这套房子,实际上是又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潘先生质疑李某欺骗了他,从中挣取差价,于是潘先生质问了李某。
而李某表示自己已经拿到了原房主出售房屋的委托书,现在自己进行售卖合情合理,并表示现在的买主是自己的同事,直接把房子过户给他没有什么不合理。
而通过了解,徐某并不认识李某,他声称他是通过被委托方买的房子,而且当时是付了162万的房款。
此时的潘先生非常气愤,他表示如果李某买了房子过户了再转卖给徐某,他觉得并没有问题,关键是现在是直接从自己手上过户的,明摆着李某存在挣取差价嫌疑。
面对潘先生的质问,李某并不觉得自己的做法有什么问题,还扬言潘先生如果想告他随便他告。而潘先生觉得自己被欺骗了,表示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某伪装买家买了潘先生的房子,并且在过户的时候直接给徐某,中间存在37万的差价,按照法律方面分析,如何定性李某的行为呢?
1.从本事件潘先生的描述,可以知道李某存在挣取差价的行为,李某作为被委托方,是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李某采用欺诈的手段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被委托方,却伪装成买家与潘先生签订协议,再卖给其他人是162万的价格却和潘先生说是125万,其存在欺骗了潘先生的行为,潘先生可以不支付报酬并要求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潘先生委托李某卖房子,其实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应该秉承自愿、诚信原则,而潘先生之所以签订合同是因为他以为他的房子只是卖了125万元,如果知道是卖了162万的话,他是不会签订合同的,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合同是不成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潘先生是有权撤销卖房这一行为的,但是由于已经过户,他可以要求按照162万的价格出售,同时不给佣金。
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不要过于相信他人,一定要认真看好内容,以免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