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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副食超市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5月20日,惠民县市场督管局执法人员对涉及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违法线索进行梳理,发现惠民县某副食超市以每包3元的价格销售含有“BEIJING2020”及北京冬奥会会标、黑色奥运会五环标志的不倒翁玩具,以每个2元的价格销售冰墩墩形象挂件的钥匙扣,当事人无法提供北京2022冬奥会组委会相关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某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优质羊杂案

2022年3月1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的《检验报告》,阳信某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优质羊杂”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优质羊杂”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品销售时亦未遵守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剩余“优质羊杂”133箱零6袋、罚没款4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兴福镇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餐燃气炒菜灶案

2022年4月28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博兴县兴福镇某厨房设备厂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公司正在生产的四眼煲仔炉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餐燃气炒菜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台、罚没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沾化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2022年5月1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沾化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存在多处事故安全隐患: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第二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五香鸡经营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滨州市沾化区某五香鸡经营部现场检查中,发现操作间置物架上有1桶超期酱油,该酱油为海天老抽酱油,净含量1.9L,生产日期为20200113,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加工经营凉菜,主要经营凉拌豆角、腐竹、土豆丝、藕片、海带丝等,超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自经营以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凉菜的经营额共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期酱油1桶(剩余大约200ml),2、罚款1万元;当事人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以上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期酱油1桶(剩余大约200ml),3、罚没款1.03万元。

案例六: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水批发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0月27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邹平市西董某诚酒水经营部、邹平开发区某超市、邹平黄山某轩酒水批发部、邹平某果超市、邹平市西董某隆酒水经营部等5家单位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以上5家单位的涉案产品最终均从邹平黄山某婷酒水批发部购进。另,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邹平黄山某婷酒水批发部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汾酒、竹叶青等产品。上述产品经汾酒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非该公司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尚未售出被扣押涉案白酒1305瓶、罚款8.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县某油城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重新投入使用案

2022年5月10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6台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铅封均损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现场3辆车正在加油。据当事人称上述加油机2022年5月10日凌晨主板维修完毕后开始投入使用。经调查认定,当事人2022年5月10日凌晨维修税控燃油加油机6台,6台税控燃油加油机使用前均未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2022年5月11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邹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涉及的6台税控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示值误差、重复性两项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当事人维修税控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构成了当事人维修税控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即投入使用的行为。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计量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滨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