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感情的事上,孩子年幼时往往更倾向于有一个完整的家,自己的父母都在身边陪伴,不过孩子长大后,不再那么依赖父母,才会说更希望父母去追寻自己的幸福,而不少父母通常也会顾及到孩子的感受与成长,维持着貌合神离的夫妻关系。

但广西南宁的这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矛盾太大,即使将不幸的婚姻维持下去,也不会对孩子有良好的影响,所以莉莉(化名)才几岁时,父母张某和黄某选择了离婚,莉莉跟着张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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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又当爹又当妈,对女儿未必不上心,但毕竟能力有限,而且有些事,莉莉也不好意思跟父亲说,父女之间难免有些距离。2018年4月,莉莉过12岁生日时与张某发生了矛盾,便跑了出去找母亲黄某,莉莉的心底还是渴望得到母爱的。

然而黄某对这个女儿却没有多少感情,在黄某看来,她与张某组建起来的家庭已经散了,虽然莉莉是她生下来的,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但黄某认为女儿已经跟了张某生活,与她并没有多大关系,另外,黄某之所以无法再生育,就是在生了女儿之后患上了妇科病,所以黄某对莉莉的意见不小。

而黄某在离婚后,于2015年与谭某走到了一起,虽然谭某有案底,但以谭某的能力是能够养活黄某的,至少两人同居后,黄某的生活不再窘迫,这也使得黄某难以离开谭某,而谭某也确实真心实意的待过黄某,不介意给黄某花钱,不过谭某还是想要有个自己的孩子,最好还是生下个儿子,传宗接代,可黄某已经失去了生育的能力,因此在2018年,谭某向黄某提出了分手。

便是在这个时候,莉莉出现在了黄某的面前,黄某为了能讨好大款情人,心中冒出了让女儿莉莉满足谭某的邪恶念头,黄某也确实这么做了。一开始,黄某是哄骗着莉莉,企图让莉莉答应,但莉莉怎么也不肯同意,十分抗拒,黄某便开始指责起莉莉,称自己为了生下她这个女儿遭遇了许多不幸,莉莉应当弥补她。

黄某甚至跪在地上泣求并以吞药、割腕等方式逼迫,使得莉莉同意,莉莉的内心是十分煎熬的,而谭某也不是什么好人,黄某把自己年幼的女儿送过来供其侵害,谭某也不顾莉莉的意愿实施了不法行为。

这起事情是非常荒谬的,但黄某在谭某办完事后还劝说莉莉不要哭泣,免得被邻居听说,莉莉只觉得羞耻,一时间并不知道该怎么办,救助于黄某自然是没有用,又对父亲张某难以启齿,而之后,谭某在黄某的出租屋处与莉莉多次发生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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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11月26日凌晨,黄某再次以跳楼、割腕等方式迫使莉莉同意,使得谭某先后两次得逞,莉莉失魂落魄的回到父亲家。此时,张某也已注意到了莉莉的精神颓靡,忙问发生了什么事情,莉莉无法再承受,便将黄某胁迫她、谭某侵害她的事情一一说出。

张某倍感震惊,后设计将谭某抓住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谭某刚到派出所时还大言不惭的声称是黄某同意的,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该案中,谭某与黄某属于共同犯罪,即使是黄某对莉莉使用了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莉莉同意,但实际上,莉莉的心里是十分不同意的,谭某违背了李丽的真实意愿,黄某是帮助谭某犯罪,根据她的犯罪情节,可认定为主犯,谭某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JY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QJ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QJ多人多次的,以QJ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QJ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019年1月,黄某落网,随后经法院审理后,黄某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谭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

犯罪者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但留给受害人的阴影却不是那么容易挥去的,更何况带给莉莉伤害的,还是她的亲生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