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标题看起来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事实是存在的,这是前不久6月份湖南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一项规定里面的内容。里面就提出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求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总工同样需持注安师证书,当然也可以采用交安B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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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应在进场前配备到位,以文件形式报建设单位审查。审查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安全资格证书号及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监理单位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总额在30亿元及以上时,监理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应配备2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监理范围内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风险因素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数量(如特大型桥梁等项目)。特大型桥梁应单独设置监理组。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参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开工前成立,由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发布。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项目的建安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下时,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安投资超过50亿元时,每增加30亿应增配1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风险因素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配备标准上予以增加,如特大型桥梁等项目。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招标前配备到位。工程项目筹建阶段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前期工作。建设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