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的与金钱相关的话题,比如用金钱衡量尊严,认为一万元或许还买不到他人的尊严,但一百万元却能够让人舍弃尊严,在物质贫瘠的生活中高谈精神富足,并不会获得他人的认可,也无法让自己获利。

然而陷入金钱的怪圈,舍弃尊严之后还可能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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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张丽是山东聊城某地的姑娘,家庭条件不是很富裕,自小也是在“知识改变命运”的教导下成长,然后考上了上海的一所高校,也见识到了大城市的繁华,一开始,张丽的目光是惊艳的,但她很快发现城市的繁华与她这个穷学生无关,有些人生来就拥有她所渴望的东西,渐渐的,张丽的心态就不平衡了,对金钱充满了很大的渴望。

张丽清楚自己的优势就是年轻,所以她开始进入各大娱乐场所,只为了能帮上大款,至于这个大款是高是瘦,是老是少,她都不在乎,张丽只在乎对方能不能实现她对物质的渴求。

然后,21岁的女大学生张丽就碰上了已52岁的包工头吴某某,虽然吴某某的文化程度不大,长相也是一言难尽,比张丽年长31岁,但他是个拆迁户,身价水涨船高,而且自己又接工程,赚了不少钱,张丽便甘愿委身吴某某。

而张丽也符合吴某某的喜好,年轻漂亮有文化,带出去倍有面,吴某某心里高兴,就给张丽买名牌衣服和包包,还每个月给十几万元的生活费。

起先,张丽觉得自己能傍上吴某某也就够了,衣食无忧,满足了她对名牌的追求,并且不工作都能月入十几万,张丽尽情享受“买买买”的快感,但钱永远是不够花的,张丽始终都在攀比,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张丽窥见了更富有之人的生活,她内心的欲望也就更大了。

张丽想得很简单,按照她的开销程度,肯定攒不下钱,而吴某某不可能供她一辈子,何不趁着年轻再找一个,还能满足她对奢侈品的追求。但尽管张丽认为自己很隐秘,不过张丽还是低估了吴某某的觉察力,吴某某竟然发现了张丽的两个名贵包包不是他送的,而且以他给予的十几万生活费,也买不起这么贵的包包。

吴某某心生怀疑,心中就多个了心眼,托朋友多注意点张丽,明面上说的是照顾,实际上就是监视,结果吴某某的朋友还真撞见了张丽与其他男人卿卿我我的场景,吴某某顿生恼怒,心想张丽竟然敢耍他,一定得给这个脚踏两条船的女人一点教训。

而张丽毕竟跟了吴某某一段时间,也摸透了他的脾气,知道吴某某不会善罢甘休,在吴某某找上门前就逃回了老家。不过张丽没有料到吴某某竟追查到了她老家的地址,找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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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张丽犹如惊弓之鸟,就想要吓退吴某某,说两人之间只是场交易,吴某某管不着她,吴某某便让她还钱,但张丽又拿不出钱,更何况视钱如命的张丽又怎么会愿意还钱,所以威胁吴某某,要是他再继续纠缠,就把两人的事情都告诉吴某某的妻子。

张丽知道吴某某并不想跟妻子离婚,也不敢跟妻子闹,两人在一起时吴某某就瞒得滴水不漏,从来没有让妻子发现过他在外面的事情。可张丽低估了一个男人的怒火,在吴某某看来,他花了钱,张丽是他的所有物,结果张丽恬不知耻的给他戴绿帽,让他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现在还敢威胁他,吴某某气极,冲动之下竟把张丽拖到了旱厕的粪池边,将张丽按进了粪池淹死。

不过吴某某的身价再高,也得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因恋爱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被告人吴某某无期徒刑。

在该案中,反映了张丽不健康的价值观念,一味的追求金钱,忽视了自身的精神建设,只爱钱不爱人,所以甘愿出卖自己的青春与身体,周旋于几个男人之间,却不过是为了能买得起奢侈品,从而惹怒了自己的“金主”,一步错步步错,导致自己丧命。

而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失去了生命,张丽也无法再享受优渥的物质生活,一切都成为了虚无。至于吴某某,同样仗着自己有钱而不忠于婚姻,遇到了张丽这样的情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得不偿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