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了非常平常的事情,快递的业务量也十分巨大,相关数据显示,在2021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1083亿件,日均快件处理量近3亿件。

不过在近些年,已经有不小的声音反映,快递员不再送货上门,一般是通知收件人到快递点领取包裹,从而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方便,又或者快递员只送到楼下,不再送到门口。

实际上,这也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所致,比如快递员送货时,收件人因为工作等原因没有在家中,于是暂存在快递点,收件人应及时领取,又或者是收件人考虑到自己是独居,不想让快递员知道具体的房间号,因此只让快递员送到楼下。

但在2021年11月,重庆万州区却发生了一起“79岁老人取快递途中猝死”的事件,从而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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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事件中,是排除了收件人不在家中或注重隐私,没有透露门牌号的情形,并且在快递单上清楚写明了四个字——送货上楼,但快递员在派送时与收件人何先生取得联系,并没有询问何先生是否要送货上楼,虽然跟何先生确认了收货地址,却只说了自己在楼下垃圾桶边。

至于何先生是否清楚快递可送货上楼?已不得而知,据了解,该快递内的物件是药酒,重达22斤,何先生在拿过快递后曾在一楼有过短暂的停留,不过何先生并未因此寻求帮助,大概是不想麻烦他人,以及觉得自己是有能力把快递带回家中。

而何先生居住在事发单元的六楼,最终在四楼与五楼之间猝死。11月21日16点30分左右,何先生的老伴打完麻将回家,没成想却看到了何先生的尸体,旁边还有个快递。经医院鉴定,何先生的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停止。

经调取监控以及通话录音等,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家属认为快递公司对于何先生的死负有责任,从而索赔5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在本案中,争议的点并不在于快递员是否拒绝送货上楼,从快递员与何先生的通话录音来看,快递员与何先生确认了收货地址,说自己就在楼下。而何先生已经近八旬,考虑到其年龄,以及老年人普遍对网购、快递派送的了解不够全面的现象,何先生可能不清楚快递可送货上门,因此表示马上下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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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快递公司以此表示何先生属于自愿下楼取件,但快递员在与何先生沟通的过程中,并未主动询问是否要送货上楼,而快递单上“送货上楼”4个字醒目,意味着该快递是需要送货上楼,可认定快递公司存在过错。

另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不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无论是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在该案中,何先生的猝死是否与取快递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快递公司是否担责的关键,这同样不能忽视何先生已近八旬的年纪。

而且何先生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自己搬大件快递上六楼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盲目自信,从而导致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这表明,即使何先生的猝死与其取快递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何先生在该事件中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或主要责任,虽然家属主张50万赔偿,但快递公司未必需要赔偿这么多。

由于快递不送货上门已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不少人也默认了这点,但如果因此发生了意外,快递公司可能会面临民事侵权赔偿。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快递已表明要送货上门,快递员却提出下楼取件,收件人是可以拒绝的,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否则快递员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需承担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