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民事案件中,原告索赔的理由很简单,比如人是在你家出的事,你就得赔;人是被你家的梨子砸伤的,你也得赔。不过法律是公正的,能否索赔成功?主要看两个方面:

  1.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意识,包括故意和过失。
  2. 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侵权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仅因为人是我家出的事,并不能认定我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我家的梨也不能完全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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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发生在湖南浏阳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原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黎某原本是同事的关系,事发前刘某听说黎某家种了梨子树,梨子已经成熟,所以与另一人一同前往了黎某家,但并未事先与黎某联系,到黎某家后才知道黎某有事出去了,不过黎某的妻子还是热情招待了丈夫的同事,没有介意她们不请自来,并拿出了竹篙帮助刘某到果园打梨。

黎某的妻子根据刘某要求打下了四五个梨子,之后并没有再打。然而就在刘某捡起梨子准备离开时,树上又掉下了一个梨,砸到了刘某的左眼眶上。黎某的妻子见此,又忙拿来了一些冰块给刘某消肿。

当时,刘某未能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为会慢慢变好,但刘某左眼的情况却是越来越坏,因此在距离此事发生20多天后,刘某才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一万多元治疗费,并且刘某左眼的视力难以再恢复。

刘某认为自己的左眼是被黎某家的梨子砸的,又是在黎某家出的事,黎某夫妇应当对她进行赔偿,因此提起了诉讼,向黎某夫妇索赔13万元。

那么黎某妻子打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刘某受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刘某去到黎某家,是为了吃到免费新鲜的梨子,黎某的妻子好心好意的给丈夫的同事打梨,并不求回报的把梨给了刘某,具有善意性、无偿性、社会性,系好意施惠。对此此类民事纠纷,在侵权归责上应适用过错原则,即:

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事件中,黎某的妻子按照刘某的要求打梨后并没有再进行打梨的行为,也无法预料到会有梨子掉落并砸到刘某的身上,也不能因为黎某的妻子之前做出过打梨的行为就推定砸中刘某的梨子从树上掉落与黎某的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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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黎某的妻子在事件发生后并未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但立马拿出了冰块让刘某冰敷,如果一定要认定黎某妻子的行为存在过失,也是一般过失,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则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的过失状态。

而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但刘某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至事发20多天才到医院接受治疗,损害事实是与刘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黎某妻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黎某的妻子对刘某不构成侵权,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驳回了刘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不过黎某还是顾及到两人同事一场,不想看到两人的关系变得水火不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刘某4000元。而此事发生后,黎某夫妇也算是看清了刘某的为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好心都是无责的,在生活中,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民事纠纷并被判承担部分侵权的案例也有许多。如果该案的情况是黎某的妻子帮助刘某打梨,明知刘某就站在树下,但疏忽大意认为梨子不会砸到刘某的身上,结果造成刘某受伤,并且没有将刘某送医,此种情况,可能会认定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负部分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刘某在事后也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可酌情减少黎某妻子的责任。

而生活中的好意施惠时常发生,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情谊,比如请客吃饭、让朋友搭顺风车等等,如果一方爽约,是不构成法律上的违约,无需赔偿。但吃饭喝酒,喝酒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一般侵权,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载人属于违章驾驶,造成损害的,系一般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个有爱的社会是不能缺少善意,但利用他人的善意让自己逐利,最终的代价也应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