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7月14日电 (记者符皓)7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透露,2022年5月8日8时54分,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法对《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22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其中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事故煤矿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累计被处罚款112.15万元。
具体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下:
事故直接原因
煤矿作业人员使用未捆绑固定的超长车厢与平板车运输矿砂,车厢受两股钢轨高差和重心偏移影响滑移、侧翻,将站在车厢左侧推车的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董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全面负责通风队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刁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分管通风设施维护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三)方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分管瓦检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四)章某某,中共党员,综掘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
(五)刘某某,机运队副队长,分管井下运输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六)杨某某,中共党员,机运队党支部书记兼队长,全面负责机运队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8万元。
(七)黄某,机电科科长,负责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八)李某,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安全科科长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6万元。
(九)苏某某,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十)喻某,中共党员,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7万元。
(十一)王某某,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全面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
(十二)申某,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警告、并罚款0.9万元。
(十三)杨某某,中共党员,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罚款9.006万元。
(十四)宋某某,中共党员,党总支书记,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罚款8.744万元。
(十五)郭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十六)高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机电运输、调度工作,联系长岭一号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十七)李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八)王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九)朱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组长,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李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雷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二)王某,昭通市能源局驻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监督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昭通市能源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以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对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处罚款86万元,由颁发部门暂扣长岭一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