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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六、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七、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陈益钦、黄佳佳、陈继锦、冯岚、黄志宝、黄震龙、黄震凤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助展,监事徐志东、李健勋、瞿涛,高级管理人员张仕兵、李斌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如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

五、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梁明亮、吴瀚平、孔繁波、芦文和林锦鸿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蓝讯管理、珠海蓝讯科技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其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持股5%以上股东创元世纪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珠海蓝讯信息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其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机构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元禾璞华、中金浦成、上海聚源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司股东深创投、南山红土、璞华远创、合肥华芯、扬帆致远、伊敦传媒、领汇基石、日照常春藤、苏州聚源、东莞长劲石、深圳尊弘、莆田芯跑、朗玛三十二号承诺:

“一、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及受让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36个月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股东红杉瀚辰承诺:

“一、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及受让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36个月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1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

2)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承诺函之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相关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公司将要求其签署稳定股价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接受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约束。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以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已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已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投资回报率较高,项目建成后将显著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以争取尽早达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强研发与业务拓展,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巩固技术研发优势,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公司将对现有的营销网络进行扩展和升级,强化公司的客户服务和业务拓展能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保证股东的合理回报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股利的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并制定了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进一步落实了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不断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切实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出具相关承诺函。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切实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已出具承诺:

“一、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制度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确定。

三、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制度文件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中科蓝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因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1、本机构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2、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该等情形已依法解除。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496,342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626%;此外,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间接持有部分公司股东的少量财产份额,穿透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0.01%,该等公司股东入股公司的行为系其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

除前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障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和/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为本人和/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谋求非法利益。

三、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六、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蓝讯管理、珠海蓝讯科技、创元世纪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企业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企业和/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为本企业和/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谋求非法利益。

3、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股东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股东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和/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为本人和/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谋求非法利益。

三、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六、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关于不存在及避免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志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及避免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为本函目的,不包括中科蓝讯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法占用或使用中科蓝讯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中科蓝讯为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持有中科蓝讯股份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接受中科蓝讯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如关联担保无法避免,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科蓝讯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持有中科蓝讯股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科蓝讯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中科蓝讯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中科蓝讯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将按照中科蓝讯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中科蓝讯为本人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违规占用中科蓝讯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中科蓝讯利益。自中科蓝讯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中科蓝讯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中科蓝讯的独立性,不损害中科蓝讯及中科蓝讯其他股东利益。

5、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中科蓝讯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中科蓝讯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本承诺函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为中科蓝讯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