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法律小常识,请关注: 河西老杨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背 景 资 料

“祥子以为努力拉车,就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辆黄包车。”出自人教版中学教材《骆驼祥子》。祥子曾三次通过攒钱买了新车,但是却三次失去,要么是人被抓,要么是车被扣,要么是因为妻子的丧事需用钱。

近段时间,这句话被用来形容部分地区出现的业主断贷现象,原本针对断贷的法律风险比较清晰,没什么好讲。在社交媒体看到一个“亮亮丽君夫妇”的博主:校园情侣八年恋爱长跑,双向奔赴;二人在省会买了房子,尽管在房贷利率最高点购入,每月还款压力很大,又遇上了降薪,但并没有阻挡他们的积极向上。直到他们看到开发商疑似暴雷的新闻,新房工地停工。网友说,你可以看到眼睛里的光从充满希望到一点点熄灭。

我们觉得,应当关注断贷事件。

经 典 案 例

2009年11月14日,杜某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金额为317363元。经贷款审批,杜某与Z银行2010年5月1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杜某向Z行贷款222000元用于购买前述房产,贷款期限为25年,并办理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由X公司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Z银行于2010年5月20日将贷款支付至杜某账户。

起初,杜某一直按约还贷;但所购房产出现烂尾,无法办理房产证。杜某认为通过断供的方式,能够换取银行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使房产证顺利解决。杜某遂停止还贷,截止2019年4月21日,杜某连续违约18期,累计违约25期,拖欠Z银行本金181953.03元及利息11907.3元,本息合计193860元。

银行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杜某支付部分本息,剩余欠款163980.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Z银行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杜某应按时归还本息。杜某连续多期逾期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杜某向Z银行支付本金163980.76元及利息,X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 对 建 议

结合案例,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断贷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509、562、577、576、691条等的规定,若借款人断贷、或解除《借款合同》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1银行可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偿还贷款。

1.2若合同约定,则可能使全部债权加速到期,需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并给付利息或违约金。

1.3若合同约定,则可能需承担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4判决生效后,银行可能对购房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列入申请强制执行名单。

部分购房者以银行违规放贷或其他瑕疵为由拒还贷款,实际上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例如案例中,杜某与Z银行的合同即被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2.与开发商的诉讼纠纷

2.1部分购房者在同案中主张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由于与涉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购房者需另行起诉,且可能面临开发商无力偿还的现状。

2.2购房者若起诉房地产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等款项,则仍然可能面临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权利无法实现。

2.3购房者若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房,则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最高院245号再审判决的参考意义

一些法律大V和自媒体受众喜欢的角度出发,力推(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书,判决书中提到“《借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借款合同》加重购房者责任且格式条款无效、购房者无过错却承担还款责任明显加重其负担显失公平”。该判决似乎给断贷合理性带来一丝曙光,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首先,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高院再审判决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同类情形。而针对具体案件而言,有共性,但更多是个性问题,并不与该案情节完全一致,自然也无法适用。

其次,实务中山东、湖南、云南、辽宁、广西等地也均有在诉讼中以该案判决的观点向法庭主张自身权利的,但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若因此导致大量银行贷款无须偿还而资金流失、引发信用危机,则可能导致更多的次生灾害,不具有实务参考的社会意义。

4、法律之外

诚然,从前述内容来看,祥子的黄包车不能如期交付,若停止偿还贷款,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反而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前文仿佛是放了个P。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祥子任人宰割,可以参考近期与“亮亮丽君夫妇”同地区的“最高学历楼盘”的维权经历。在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的当下,通过所谓“告知书”使开发商及有关部门加入谈判桌,在压力下能够使资金监管、施工进度、交付等在有关部门、社会监督下达成理想的解决方案。

希望,祥子可以如愿获得黄包车。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

因个案不同,文章不作为法律意见,详细情况请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