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后因罹患脑瘤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王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据山东青岛崂山区法院消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2016年,王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2018年7月,王女士因病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脑动脉瘤、蛛网膜下出血”。住院期间,王女士进行了脑动脉瘤介入栓塞治疗,术前造影诊断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出院后的王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不存在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责任的损失”为由拒绝理赔。王女士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13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29条约定“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其中,“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包含在内”条款中,以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包含在保障范围。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王女士的就诊记录,她进行的手术是动脉瘤栓塞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患疾病及所行手术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应赔偿范围是此案争议焦点。根据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其所患疾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保险条款中限制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此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应当向投保人尽到足够的说明义务,但被告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原告在罹患疾病时有权选择更先进、更科学、手术风险更少的治疗方式,而不是为了获得理赔去选择开颅手术,遭受更多痛苦。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3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