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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安永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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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先前《税务通讯》中所提到的,欧盟已将香港列入其税务合作事宜的观察名单,原因在于欧盟认为,根据香港现行的离岸机制,在未规定收取离岸被动收入的公司需在香港拥有实质性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豁免离岸被动收入有可能会带来双重不征税的风险 1 。
经过数月的期盼,就香港的离岸收入豁免(FSIE)制度进行修订的咨询文件终于发布,旨在使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根据该提案,香港将继续遵循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但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无论其总部设在何处、集团资产规模和收入情况如何,该实体在香港收取的范围内离岸被动收入均需遵循优化后的FSIE制度。
如果有关实体满足经济实质或联结度规则要求,则该等被动收入将继续根据FSIE制度在香港豁免利得税。针对纯控股公司则可放宽经济实质要求。
另外,香港将对与股份或股权相关的离岸股息和处置收益实施参股免税优惠,使有关收入在满足参股免税条件的情况下,不论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均可继续在香港豁免税款。
此外,考虑到未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全面性协定/安排”)的税收管辖区就收取范围内离岸被动收入缴纳的境外税款,香港还将引入单边税收抵免制度,可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就该同一笔收入抵免香港应纳税款。
特区政府表示其计划于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提出修订法案来实施拟议的新规,以使优化后的FSIE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本《税务通讯》汇总了优化后的FSIE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背景
2021年10月,鉴于香港针对离岸被动收入的FSIE制度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的风险,欧盟将香港列入其税务合作事宜税收管辖区名单的附件二(“观察名单”)。 欧盟主要关注的是设立于香港,以谋求税务利益的空壳公司。
为了对香港的FSIE制度作出必要修订,以减轻欧盟的担忧,过去数月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与欧盟(商业税务)行为守则小组(“行为守则小组”)进行沟通。
香港特区政府和行为守则小组近来就香港FSIE制度在被动收入方面的修订达成共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发布的咨询文件中,概述了优化后的FSIE制度的主要特征,并就拟议实施和行政安排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优化后的FSIE制度
Q
谁将受到优化后的FSIE制度的影响?优化后的FSIE制度将仅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即受涵盖纳税人。在这方面,将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使用的“跨国企业集团”定义和其他相关术语。
A
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跨国企业集团”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被称为“成员实体”,可以是公司或是如合伙企业、信托或常设机构的安排。
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互关联,且其财务结果逐项纳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实体,构成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因此,不受最终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作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需适用合资企业的一些特殊规则)。
然而,与仅适用于合并集团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不同,优化后的FSIE制度下将不设定资产规模和收入门槛。
鉴于构成“跨国企业集团”的定义宽泛且不受规模限制,不论跨国企业集团的总部设在何处,优化后的FSIE制度均可能产生广泛影响,并影响该集团在香港的所有成员实体。
换言之,只有1.个人纳税人;2.在香港以外没有以常设机构形式开展业务的香港本地独立公司;以及3.没有海外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香港本地集团,不会列入优化后的FSIE制度涵盖范围内。
Q
范围内的被动收入类型有哪些?优化后的FSIE制度将适用于以下被动收入类型,即受涵盖收入为:
A
利息· 知识产权收入(IP 收入)
股息
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
一般而言,香港不会就处置收益征税,除非该收益属于收益性质且源自香港,但欧盟并未区分与股份或股本权益相关的收益性质处置收益和资本性质处置收益。因此,无论处置收益是否能根据现有判例法原则归属于资本性质,均会落入优化后FSIE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由于主动收入(如贸易利润、服务收入等)不属于受涵盖收入,如果根据香港现行的收入来源规则,该收入若被视为离岸来源,将继续豁免利得税。
Q
在优化后的FSIE制度下,豁免条件是什么?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只有在受涵盖纳税人符合相关经济实质或联结度规则要求时,其在香港收取的受涵盖离岸收入才可继续豁免利得税。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该等受涵盖收入将被视为香港来源收入,并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A
下表汇总了不同类型受涵盖收入的适用要求:
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参股免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情况发生,并减轻合规负担,优化后的FSIE制度将出台离岸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参股免税机制。 换言之,若符合以下条件,有关收入将继续豁免征税:
1.投资公司是香港居民企业,或是在香港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企业;
2.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3. 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中,被动收入不超过50%。
但是,拟议的参股免税须遵循以下反滥用规则:
1.切换规则:如有关收入或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如有关收入是股息)是在某法定税率低于15%的境外税收管辖区应税,则投资公司可适用的税务减免机制,将从拟议的参股免税切换为境外税收抵免。
2. 主要目的规则:如投资公司从事的任何安排或一系列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在违反参股免税的宗旨或目的的情况下取得税务利益,则将不应提供拟议的参股免税优惠。
3. 反混合错配规则:如有关收入为股息,则拟议的参股免税将不适用于被投资公司可税前扣除的股息款项。
本《税务通讯》附录中的图表说明了优化后的FSIE制度在实践中将如何运作。
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
视同应税的受涵盖收入,出台拟议单边税收抵免
考虑到受涵盖纳税人如不符合优化后的FSIE制度下的豁免条件(例如,经济实质不足,或从非专利知识产权收取香港离岸收入),将遭受双重征税,咨询文件提议对在非全面性协定/安排税收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提供单边税收抵免,以抵免同一笔收入的香港应纳税款。
然而,拟议的单边税收抵免将仅适用于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被视同应税的受涵盖收入。换言之,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豁免利得税的受涵盖收入,或在非全面性协定/安排税收管辖区就非受涵盖收入缴纳的税款,将不能获得税收抵免。
立法时间表及生效日期
特区政府表示计划于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提出法案,实施上述对《香港税务条例》的拟议修正案,以使优化后的FSIE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且不会设立过渡期。
行政指引
咨询文件指出,税务局将公布行政指引,协助纳税人评估其是否符合优化后的FSIE制度下的各项要求。
安永评论
咨询文件中所概述的优化后的FSIE制度,是香港特区政府与欧盟行为守则小组达成共识的结果。因此,咨询文件仅征询利益相关方对实施及行政安排的意见,而非对优化后的FSIE制度的主要特征或更广泛政策考量征求意见。
因此,尽管在其他一些税收管辖区为回应欧盟对被动收入可能出现双重不征税情况的担忧,而视相关集团或实体的特定资产规模或收入门槛来适用优化后的FSIE制度,但优化后的FSIE制度不受任何此类门槛限制,这一事实显然不可再次进行谈判。
拟在香港出台的 1.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参股免税规定,与 2 . 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对在香港收取被视同应税的所有类型的被动收入提供单边税收抵免,都将是香港税制的重大发展。
参股免税
除经济实质要求外,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香港拟出台参股免税,以全面免除在香港收取的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双重征税,也是一项值得欢迎的举措。
然而,仅当被投资公司获得收入中被动收入不超过50%时,才能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享受拟议的参股免税优惠。
因此,目前还不清楚拟议参股免税优惠是否能适用于香港控股公司和相关活跃被投资公司之间有某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介入的情况。
其原因在于,尽管相关活跃被投资公司的收入可能不含任何被动收入,但中间控股公司的收入可能仅包含从相关活跃被投资公司收取的被动股息收入。
因此,若该中间控股公司被视为香港控股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则香港控股公司从该中间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将不得享受拟议的香港参股免税优惠。
所以,香港特区政府可能需要与欧盟进一步厘清,当香港施行拟议的参股免税制度时,香港能否采用“看穿”法来确定收入来源的主动或被动性质。
单边税收抵免
如在香港收取的股息不符合参股免税的条件,且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而需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在香港征税时,则香港将提供单边或双边税收抵免。
然而,根据香港的全面性协定/安排,通常只有在有关境外税收管辖区征收的股息预提税,才可在香港获得抵免,而不包含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有关的相关收入税。
咨询文件并未说明拟议的单边税收抵免,是仅涵盖股息预提税,还是也包括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有关的相关收入税。
以新加坡为例,在新加坡收取而征税的股息所适用的单边和双边税收抵免,通常是既包括股息预提税,也包含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有关的相关收入税。
因此,特区政府在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针对在香港从非全面性协定/安排税收管辖区收取的股息制定拟议的单边税收抵免机制时,可能需要考虑采用类似的方法。
这也可能意味着,如果拟议的单边税收抵免比双边税收抵免更有利,也需要采用更有利的单边税收抵免来补足香港全面性协定/安排下的双边税收抵免。
在香港收取
只有当离岸被动收入“在香港收取”时,才需要根据优化后的FSIE制度考虑相关收入的应税问题。
因此,如何定义“在香港收取”一词,将决定受涵盖纳税人在香港的优化后FSIE制度下,能否推迟对相关收入的潜在征税。
众所期望的是,当受涵盖纳税人为离岸被动收入申请离岸待遇时,所有将被纳入“在香港收取”一词的定义范围内的香港离岸被动收入的视同推定收入,其定义不会比新加坡对“在新加坡收取”这一相应术语的定义更加宽泛。
客户如对实施及行政安排有任何观点或意见,可与其税务顾问联系,他们将以适当方式向财库局转达相关意见。
注:
1. 更多详情,请参见《香港税务简报——2021年10月6日》(2021年 第7期)。
2. “纯控股公司”是指那些主要功能为收购和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股本权益,并只赚取与股份或股本权益相关的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公司。
3. 根据经合组织颁布的联结度规则联结度规则,纳税人仅在其获得知识产权收入而产生合资格研发开支的情况下,才可就知识产权收入享受任何税务优惠或免税。此外,唯一有资格享受税务优惠待遇的知识产权资产是专利和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惟该等知识产权资产受法律保护,并通过类似的审批和注册程序(例如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因此,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商标和版权)不会享有税务优惠待遇。
4. 根据经合组织对知识产权税制的联结度规则,合资格开支涵盖下列研发活动的开支:(a)由纳税人在实施知识产权税制的税收管辖区(“知识产权税制辖区”)内进行的研发活动;(b)外包予非关联方在知识产权税制辖区内外进行的研发活动;及(c)外包予属知识产权税制辖区税务居民的关联方在该辖区内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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