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编看到一个资料,说的是三河市某地产公司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其房子被三河市城管处罚3万元的事情。消息很短却很有信息量,在燕郊类似的新闻并不多见,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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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第J011号

当事人: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835F,法定代表人:杨某青,住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某区某路西#号。

经查明,你公司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时代城8座2单元2201号、8座1单元2002号、8座3单元1703号、8座3单元2103号、7座1单元1302号房屋。上述事实,以(三建执法)移字第[2022]2号移送案件(案件线索)通知单、调查(询问)笔录、委托销售协议书复印件为证据,该行为已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

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廊(三河)城罚决字[2022]第J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三河)城罚决字[2022]第J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7日

来源:三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燕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