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种亲密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涉嫌犯罪,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外在表现可能是多样的,在一些极为不可思议的案件中,行为人采取的方式手段看似不涉及强迫,却一样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013年福建莆田就发生了一例特殊的QJ案,小偷半夜入室,本来只为盗窃,却在看到女主人后,见色起意,另外实行了犯罪,睡在旁边的丈夫浑然不觉;事后,夫妻俩又误认了对象,导致一番混乱纠纷,究竟怎么回事,本案中小偷的行为如何定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冯某与丈夫结婚多年,外出打工期间,租住在莆田市涵江区某镇。对门屋子住着邻居宋某,平日里,丈夫不在家时,冯某总觉得宋某看她的眼神怪怪的,他过来串门子,说的一些话也较为暧昧,冯某没打算跟对方发展什么关系,能躲就躲,她说给丈夫听,丈夫却不以为意。

2013年7月的一个夜晚,冯某和丈夫下班回到家,因为白日工作太多比较累,草草洗漱之后便香梦沉酣,天气太热,两人睡觉时,都不着衣物。

夜深人静,只闻得虫鸣之声,忽然间女人的尖叫声划破了黑夜的寂静,周围居民被惊醒后纷纷起来看怎么回事。

只见冯某和她的丈夫正站在宋某家门口,抓着宋某不放,宋某的衣服被扯了一半下来,一脸惊恐仿佛见了鬼;冯某则抓着他大骂,骂他居心不良入室非礼,冯某的丈夫也在旁声讨,称要抓了宋某去报案,邻居只依稀听得几句,就猜到多半是这宋某对女邻居做了无礼的事情。

冯某说,我早就看出你色眯眯的了,没想到你还真这么大胆,居然半夜到我屋里来占便宜!

宋某面对众人坚决不承认自己把冯某怎样过,见冯某夫妻抓着他不放,急得头上冒汗,百般解释说自己刚回家,绝没有做什么亏心事,在众人的怀疑眼神中,宋某还是被扭送到了公安机关,民警询问得知,案发当晚,冯某夫妻睡下后,家中来了一个小偷。

冯某迷迷糊糊在睡梦中,感觉似乎有人靠近并抚摸,以为是丈夫,没有在意,她困极了,任由对方施为,渐渐地她人清醒了一些,伸手往床的内侧一摸,竟然也碰到人的手,那面前的男人是谁?

冯某吓得当即睁眼,因为黑暗,没看清对方的长相,但往旁边一瞅,丈夫竟还在熟睡,刚才这个与她发生了关系的男子绝对不是她老公!她惊叫起来,对方吓了一跳,匆忙逃走了,冯某气得大哭,立即起身追了出去,恰好看到前方有个男人的身影,抓住一看正是邻居宋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时冯某的丈夫也已经被妻子吵醒,睁眼一看便发现屋子被人翻乱了,再听到外面妻子的喊叫,他也出去看什么情况,听冯某说完,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抓着宋某就要下拳头。还是周围邻居劝解后,才将其押到了派出所。

冯某控诉宋某入室QJ她,冯某的丈夫则表示不仅妻子受害,家里还丢了一两千元钱。

这都是宋某干的!冯某夫妻气得要命,没想到作为对门邻居,宋某如此无耻。然而,宋某面对警方询问,大呼冤枉,他说自己当晚只是刚好经过,莫名其妙就被人当成了贼,还被夫妻俩指控QJ,这可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宋某极力否认,警方也觉得有点怪,毕竟冯某睁眼时并未看清对方长相,冤枉了人也未可知。

只有冯某夫妻的控诉,是不能随便拘留宋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要验证宋某是否犯罪在本案中也不难,当晚那名男子对冯某实施QF后留下痕迹,经DNA对比,排除了宋某的嫌疑。那这个罪犯到底是谁呢?既然有了DNA信息,要找这个人就是时间问题,后续侦查过程中,警方惊讶地发现,冯某一案嫌疑人的DNA与正因犯罪在服刑的男子李某符合。

李某虽然才30多岁,却已经因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多次入狱。这次他刚刑满释放,又被抓了进去,DNA数据库比对确定李某就是当晚冒充冯某丈夫的那个男子,李某也承认了这条罪状,他供述,2013年7月某日凌晨,他四处游荡伺机入室盗窃,恰好偷到了冯某家中。

偷完钱后,见冯某夫妻毫无察觉,又看冯某长得标致,不着衣物睡着,他顿时色心大起,悄悄上前......他也没想到冯某前期居然真的没意识到不对,她的丈夫睡得太熟浑然不觉,让他得逞,直到冯某往旁边摸到她丈夫才惊觉有问题,出门追贼时又弄错了人,闹出了这么一场事。

虽然冯某夫妻曾经控告无罪的邻居宋某QJ,但由于这一事件系误会而起,并非两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的恶劣行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真犯李某,其行为涉嫌QJ罪和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QJ一节,李某看似并非使用暴力威胁,冯某也没有反抗,但这一过程中,被害人冯某是误认对象才不明确反抗;

李某的作案手法,属于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其他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这类手段常见的有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QJ、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QJ等,综合案件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本文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