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的情况下,征用办公室通常只与房东就补偿和搬迁进行谈判,而忽略了这群人,即房产的实际使用者,即租户,在租赁期内,租户在被驱逐后能否得到足够的补偿?北京律师李天泽明在下面讨论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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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描述承租人(一家青岛公司)与涉案房屋的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随后,承租人终止了房屋租赁协议,获得了标的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支付了款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修理,搬迁了现有的机器设备,购买了缺少的机器设备,雇佣了员工,并确保了公司生产的全面运行。在生产经营一个月后,涉案厂房和土地被征用,楼主通知租户尽快将设备搬离涉案厂房,并承诺支付剩余时间的租金,原告只生产经营了一个月,鉴于被告的通知,原告只能停止生产,不能继续经营,无奈之下,在相关征地拆迁部门对该工厂进行调查和检查后,该租户于离开了涉案工厂。

但是,由于房东没有主动配合原告征用工厂,以满足租户应得的合法权益,如停止生产经营的损失,因此,房东没有按承诺退还剩余租金,最终,工厂的承租人青岛公司找到了北京财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咨询,友好的李律师同意了该合同。在李先生的指导下,青岛市向街道办提出信息申请,以获取相关的征收材料,通过披露的信息,青岛市了解到,业主廉先生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了拆迁补偿,后来,在一名律师的指导下,该租户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李甜律师受青岛市局长委托,在详细了解和分析案情后,进行了如下法律分析,首先,青岛某公司根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的涉案工厂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与所有权独立存在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使用权并列为用益物权。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理论,王先生对承租的商铺拥有用益物权,对房屋所有权补偿的性质应是对其物权丧失的损失补偿,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功能,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房屋所有者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能,承租人根据有效合同接受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其权益应当与同物所有者共同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承租人在正常租赁、经营期限内因征收行为而无法经营,房屋所有人应就其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其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屋征收造成停工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的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事实的,征收不能继续使用经营用房,应当按照“谁补偿损失”的公平补偿原则办理。

最后,承租人主张对停工这一经营性损失、搬迁补助费、附属物相关补偿费,是合理权益,这一主张既不过分,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租人和房屋业主对拆迁利益无约定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者”或者“实际经营”原则办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

律师建议:

现实中,经营性用房的实际经营者往往是承租人而不是房屋的所有者,在很多情况下,在开征阶段,承租人可以参加补偿协议,如果事业不能继续属于承租人的“停工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利益承租人有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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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律师的指导下,承租人青岛某公司将房屋业主告上法院,要求对其利益进行分期补偿,最终,经过公正的审判,青岛的一家公司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北京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