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告

尊敬的各位来(返)阿人员,广大干部群众: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依法、科学、精准、细致地做好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结合阿里实际,就进一步优化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继续严格落实进藏来(返)阿信息报备查验要求

第一入藏地为阿里地区的所有来(返)阿人员在来(返)阿前,需提前3天通过藏易通“入藏报备”小程序完成报备,如实填写行程信息。来(返)阿后,在第一入藏点(昆莎机场、日土县泉水湖一级公安检查站)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行程卡、健康码;如需居家健康监测的,期间做到不外出,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区外高中风险区来(返)阿人员管理要求

第一入藏地为阿里地区且7天内有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原则上暂缓来(返)阿。已经来(返)阿的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对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对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的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三、区外低风险区及其他地区来(返)阿人员管理要求

(一)第一入藏地为阿里地区且7天内有高、中风险区所在县(区、旗,直辖市的县、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旅居史或7天内有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风险等级所在县(区、旗,直辖市的县、区)旅居史的,入阿时需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入阿后采取3天居家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监测期限自离开所在地(区、旗,直辖市的县、区)算起。

(二)第一入藏地为阿里地区的其他地区人员来(返)阿时需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来(返)阿后可有序流动,不再要求提供核酸阴性报告。

四、入境人员管理及边境口岸城市疫情防控要求

(一)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按要求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须向社区或接待单位提前报备,不具备点对点闭环转运、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需就地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具备点对点闭环转运、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由居住地社区或接待单位组织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3天各完成一次核酸检测。

(二)有噶尔县、札达县、日土县、普兰县等边境县或口岸所在城市旅居史人员,离开所在县域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五、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管控要求

(一)密切接触者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管理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至居住地。

(二)密接的密接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六、风险职业人群核酸检测要求

(一)对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每天1次全员核酸检测。

(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每天1次核酸检测。

(三)快递、外卖人员,酒店服务人员,装修装卸服务人员,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每周2次全员核酸检测。

七、其他要求

(一)区内其他市来(返)阿人员凭健康码、行程卡“绿码”通行,不再重复要求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二)来(返)阿人员在阿医学留观、集中隔离期间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三)广大干部群众要密切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区域变化,自觉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坚持把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等防控要求作为日常习惯养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请满足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广大干部群众和来(返)阿人员,积极主动地按照当地政府安排,就近就便到疫苗接种点接种新冠疫苗。

(五)对不主动申报、刻意隐瞒行程或拒绝执行属地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来(返)阿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来(返)阿人员在阿期间,对发现的我地区防疫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线索,可向阿里地区整治疫情防控“层层加码”问题专班(阿里地区疫情办)反馈。

反馈电话:0897-289075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8:30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同时第3期通告作废。

阿里地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来源:天上阿里

编辑:李岑

责编:陈利

终审:索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