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婚姻方面虽然有着同姓不婚的默认规则,但同时也有着亲上加亲的结亲传统。
许多家族为了保持所谓血脉的高贵性与加强两家交往的目的,会在固定的人群中频繁联姻,这一点即便在欧洲皇室中也异常普遍。
但这种做法在维系所谓血统纯正的同时也埋下了严重的医学隐患,损害了胎儿的健康,故而在建国后的婚姻法中对近亲结婚做出了禁止。
虽然法律上对这种结婚形式作出了否定,人们也大多认同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可在某些地区类似的现象仍然时有出现。
此时如何在法律上对这一对较为特殊的夫妻进行裁判,就成了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本文的案例即与此有关。
案情概要
案件当事人分别为赵某与吴某,由于赵某的爸爸和吴某的妈妈是一母同胞的兄妹,两人自然也是一对表兄妹。
两人虽然由于亲戚关系自小相识,关系也较为亲近,但谁也没想到二人最后竟然会结为夫妻。
而该案例的起因还要回溯到十几年前的世纪之初。
2002年5月,不知是否是当地习俗或是其他原因影响,赵某和吴某的父母都想要亲上加亲,便开始撺掇二人结为夫妻。
或许是彼此有感情基础,二人似乎对这一想法并不怎么抵触。
随后,两人在父母有意的撮合下很快搬到了一起生活,俨然成为了一对现实夫妻。
二人在几年后生下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并在零九年时不知以何种方式,竟然完成了婚姻登记!
而从这时起,两人的这段不太正常的夫妻关系维持了十三年之久,甚至在此期间又生了一个孩子。
二十年的同居生活,两人最终产生了矛盾,使得感情破裂,甚至有人离家出走,走向了离婚的边缘。
最终,这对既是夫妻又是兄妹的两个人对簿公堂,迎来了法律的审判。
而两人的父母,既是亲家,又是亲人,在此案后恐怕更是不知道如何自处。
法眼浅见
本案的案情较为特殊,表面上是一起离婚案件,实则重点在二人的三个孩子身上。
结合近来的司法裁判情况,相信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离婚审判的成功率较低,往往要经历两次乃至三次诉讼才能成功,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赵某于18年时即离家出走,22年才提起诉讼,四年的分居期即便是正常离婚,也很可能获取支持。
不过本案由于两人非正常的关系,从一开始他们这段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而其原因恐怕谁都知道,是两人的亲缘关系造成的。
不管是过去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于近亲结婚都是严厉禁止的。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本案这种特殊情况的夫妻,由于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实际处理上不论是财产还是孩子,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财产自不必说,如果没有一方全额出资购买房产等特殊情况的话,一般都是等额分割。
而对于孩子的问题,争议恐怕更小,答案自然是双方都具有抚养责任。
毕竟在相关问题中,出现矛盾纠纷的往往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可能是“离婚前生子”、“出轨生子”、乃至最少见的为分割一方财产偷偷怀孕。
但不论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如何,谁具有过错,都对于孩子的抚养责任不产生影响。
换言之,只要双方有血缘关系,哪怕是一方此前对于怀孕完全持反对态度,也不影响其责任,否则即触犯遗弃罪。
这自然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孩子的权益,使其能尽量不至于生活无着。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双方有抚养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