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买的房谁能分,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来源、拆迁款分分割等等,并不以房屋是否有名字、户口是否在房子上为要求。近期北京市昌平法院和一中院做出了一例判决,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孙女士和孔先生是再婚夫妻,1996年登记结婚,孔先生和前妻有个孩子小孔,婚后三个人一直一起生活在孔先生母亲名下的农村房屋中。2002年适逢2008年奥运会拆迁事项动工,孔先生母亲名下的两处房屋就涉及到拆迁,孔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的这套房屋在拆迁时直接由孔先生、小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共获得了3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并用拆迁款全款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屋登记在孔先生、小孔两个人名下。2021年孔先生和孙女士感情破裂在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孙女士享有房屋25%的份额,由孔先生、小孔支付补偿款100多万。

律师解读:在本案中,孙女士想要分买的房就得证明拆迁款中有自己的份额。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拆迁款在法律上的来源是孔先生母亲名下的房屋,而在拆迁时孔先生母亲没有明确表示这处房屋拆迁后的利益归属,那么从法律角度就属于孔先生母亲对孔先生、小孔的赠与,一人50%。而针对孔先生的这50%赠与,由于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孔先生一个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就属于对孔先生、孙女士夫妻的共同赠与,所以孙女士最后享有了新房25%的份额。

实践中如果有类似的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直接写小孔一人的名字,将所有利益都给孩子,或者在拆迁时应该开一个家庭会议,明确这部分拆迁后归谁所有,并且在家庭会议记录上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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