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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平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刻内涵,主动担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为建设美丽南平、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全面展示南平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共建共享美丽家园,现选取10起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

夏某英与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委会

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是武夷山国家公园辖区腹地的一个行政村,夏某英系大洲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0年夏某英与当地村民结婚,其户籍迁入大洲村,并担任该村村干部,后夏某英因离婚外嫁,大洲村委会以夏某英系外嫁女,与其相似情况的13户外嫁女均无权分配集体经济利益为由,拒绝给夏某英分配2018年之后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管护费及征地补偿款。夏某英以其户籍仍在大洲村为由多次向寨里镇党委、政府主张权利未果,遂多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判令大洲村补偿其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生态所有者补助金、圣农田租金等各项补偿金合计12533.8元。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主体资格。夏某英自1980年将其户口迁入大洲村至今,取得该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证,房屋坐落于大洲村,并长期在大洲村从事村主干工作,再婚后其在大洲村仍有选民资格、缴纳相应的农村医保、党组织关系亦在大洲村,故应认定为具有大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生态公益林补偿管护经费作为村集体收益分配款,只要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当享有分配的权利。大洲村民代表大会数次对“婚嫁女”不享有补偿金进行约定,该约定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夏某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生态公益林补偿管理经费的分配权利。2022年4月,夏某英再次向法院起诉后,驻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巡回法庭联合住村乡镇干部联调联处,在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村规民约的风俗,促使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大洲村委会支付给夏某英各项补偿金12000元,该款定于2022年5月21日前付清;二、夏某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65元由夏某英负担。

[典型意义]

一、该案为首例南平“1+4”法院运用矛盾纠纷化解联调机制成功调解的涉武夷山国家公园案件。为充分发挥南平法院生态司法职能,合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发展水平,按照南平市法院高质量跃升发展“2345”工作思路要求,2022年5月13日南平中院联合武夷山、光泽、建阳、邵武四地法院共同签署了《南平“1+4”法院关于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该案系自《框架意见》签订以来,“1+4”法院落实《框架意见》要求,探索构建武夷山国家公园矛盾纠纷化解联调机制进程中,成功调解的首起国家公园内涉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纠纷案。

二、依法维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优化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法治环境。“外嫁女”权益纠纷是长期困扰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巡回法庭在本案中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与住村乡镇干部联调联处,积极向村委、村民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法律法规,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本案及大洲村的其他13户类案纠纷全部妥善化解。案件调解后,该村委主动邀请巡回法庭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在依法保护村民生态权益、助推基层治理的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稳定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以案为鉴,延伸司法服务,推进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建设。光泽法院以该案的成功审理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框架意见》的贯彻和落实,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西区玲珑哨卡设立法官工作室,驻点开展武夷山国家公园西区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巡回审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落地落实。

案例二

被告人滕某飞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滕某飞为了食用,在明知金线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且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骑摩托车从江西进入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二棚”山场,徒手采摘金线兰、草珊瑚、阔叶十大功劳等草药,后被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洋庄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采挖的植物(药材)共有三种,其中第一种植物(编号1-7)金线兰已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另查明,被告人滕某飞于2022年1月3日在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采摘中草药时被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洋庄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于2022年1月4日移送福建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武夷山国家公园分局大安派出所立案侦查。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采摘的金线兰植被修复费用为550元。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线兰7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滕某飞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鉴定,采摘金线兰7株,生态植被修复费用为55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滕某飞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滕某飞赔偿被非法采摘的7株金线兰的生态植被修复费用共计550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滕某飞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滕某飞服从判决,并已缴纳罚金、修复费用及在福建法治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也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福建武夷山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风景名胜区,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已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是闻名于世的“世界生物之窗”,具有世界同纬度带保存最完整、最典型、面积最大的中亚热带原生性森林生态系统,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了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只有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才能维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稳定性。被告人滕某飞对涉案山场比较熟悉,在采摘前通过百度查询,知晓金线兰系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仍出于食用目的进行采摘,其主观犯意明显。野生金线兰被损毁后难以补种修复,且与其他多种野生动物、微生物相互依存,一旦被损毁,容易对国家公园内物种多样性造成损害,故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

鉴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林木之外的植物量刑情节尚不完善,法官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遵从于其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的量刑经验和量刑尺度,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利益衡平、政策判断、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方式,在平衡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量刑。为弥合规范文本与社会情理的实践断裂,法官有意识地在裁判中运用由刑及罪的逆向思维方式,且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实质解释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在裁判说理中真正做到了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完美融合,“情理法”和“法理情”兼容并蓄。

本案系武夷山国家公园设立之后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通过此案的审理,对居住于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区域的群众敲响了警钟,莫因贪念向珍稀野生动植物伸出黑手,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武夷山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通过陪审员参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园辖区乡镇代表等旁听庭审,到案发地问卷调查等方式,培育弘扬生态司法文化,厚植生态法治精神土壤。今后,就涉国家公园环境资源犯罪,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要坚持严格执法、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加强宣传的理念,才能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护航国家公园绿色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与刘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刘某在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情况下,承租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崩埂村某村民简易厂房,雇佣工人,开办电镀加工窝点,建成镀锌、镀镍、镀铜生产线各1条。该加工点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废渣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排入土壤,超标排放电镀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武夷山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及其雇佣的宋某等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其他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环科鉴定中心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该电镀加工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数量为6289m³,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109331元(其中土壤修复费用929331元、鉴定费18万元)。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原告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启动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两次磋商未果,遂于2022年2月18日向南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29331元,并支付鉴定费用1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结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31元、评估鉴定费18万元(支付到武夷山市财政局国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该款用于本案受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二、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14963.9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宣判后,被告刘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12年我国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2015年修订实施了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南平中院受理了全国新环保法施行后首例由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后,七年来南平市两级法院已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1件。2017年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南平市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此案为即为落实上述改革方案的一个具体成果。

一、这是全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启示借鉴和示范意义。为提升生态环境法治教育效果,该案在南平电视台、闽北日报等市级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告亲友,媒体记者等近20人旁听了庭审。并同步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对于引导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保监管职能,加速创建南平市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具有重要的启示效应和示范意义。

二、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体运行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宣示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有力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生产等投机行为。今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等14家单位,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今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分工履职,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损害调查、鉴定、磋商、诉讼等相关工作,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追究损害赔偿的强大工作合力。

案例四

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诉陈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1日,陈某与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就武夷山果蔬批发市场一、二楼签订了《武夷山市果蔬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六、3.房产用途需符合消防、工商、环保、经信及安全生产等 相关部门的要求,不能破坏主体,不能改变使用功能……建成后资产权属归出租方,合同期限内承租方只有使用权。8.功能定位:一楼作为农贸市场使用,按市场管理合理布局,划定水果、果蔬批发区;肉类、海产品、水产品、农副产品零售区……。二楼定位为酒店餐饮服务业、农副产品销售、超市等功能使用。承租方应按照功能定位使用,出租方应加大对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若市场投入后出现市场内摊位大面积闲置,经承租方申请,出租方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承租方在不影响市场安全和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使用功能。

合同签订后,陈某投入巨资对一、二楼毛坯房进行装修,其中二楼按酒店用途装修,一楼大厅北面(临公路)部分作酒店大堂,大厅中间约200平方米的区域作海鲜、水产品摊位,大厅后南面作为果蔬批发商户仓库,西面临街一排作为果蔬批发店铺。2018年5月装修好后,除了二楼酒店有营业收入外,因多方面的原因,一楼果蔬批发店铺一直无商户承租入驻,果蔬批发店铺长期闲置。2019年2-3月间,陈某以信和智晟企业管理公司名义向崇安街道办和城西村委会提交了《关于延期缴纳租金的报告》和《关于武夷山市果蔬批发市场店面招租、门窗修缮、保证金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一楼店面长期闲置,为减少亏损,请示能否将店面改作他用。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后未作答复。同时,一楼大厅中间原用作海鲜、水产品摊位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区域,因制氧设备的使用,产生噪音,影响三楼以上住户的正常生活,陈某因此多次被楼上住户投诉,在武夷山市执法和环保部门要求整改下,陈某出资将该区域改作宴会厅使用。2019年8月21日,城西村委会向陈某发出《告知书》,指出陈某存在违反合同的建设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的建设行为并恢复合同内标注属于农贸市场范围的建设。后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将一楼现中间部位的宴会厅恢复原状,作为果蔬、海产品批发区功能使用。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仍以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改变用途为由,要求陈某拆除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宴会厅,恢复海鲜、水产品区不符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民法原则,并判决驳回了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济发展始终是人类社会的主旋律,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严重失衡,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职责,这也决定着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注重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地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纳和继承了该条文。绿色原则作为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应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也应充分予以考量。本案,陈某将一楼的海鲜、水产品区改作宴会厅使用的行为,虽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崇安街道办、城西村委会的实质权益,反而有利于提升整个武夷山市果蔬批发市场的运营环境质量。而若要求陈某恢复原状,不但将造成陈某装修装饰残值、恢复原状费用等损失,更不符合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的原则。该案一、二审法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引用“绿色原则”作为裁判规则,作出对出租人关于拆除宴会厅、恢复原状之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的处理,既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又切实达到了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被告人延平区某制砂有限公司、卓某兴、邱某华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兴申请建溪河南雅镇房村村沿河地段河道沙石开采,办理了建瓯市旺兴沙石料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方式为河道采砂机械开采。执照有效期为 2005年11月22日至2009年11月21日;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经建瓯市水利局许可,仍然继续经营采砂。从2014年起,被告人卓某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其仍将房村村大溪洲河道边的鹅卵石混合料,出售给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常坑碎石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盛兴机制砂有限公司(简称盛兴公司)、吴昌德等人营利。

[裁判结果]

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被告人卓某兴、邱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盛兴公司、被告人邱某华非法采矿价值806741元,被告人卓某兴非法采矿价值11983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己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兴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兴、邱某华在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被告单位盛兴公司与被告人卓某兴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瓯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盛兴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40000元;二、被告人卓某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7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邱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四、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盛兴公司违法所得款306741元、被告人卓某兴违法所得款1198328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在河道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容易破坏河床,不仅会破坏河道的生态平衡,更容易对河堤河岸产生安全隐患。河道非法采砂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同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严厉制止,从严惩治。

建瓯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积极延伸拓展生态司法职能作用,针对东河片松溪河道非法采砂频发的问题,联动建瓯市“河长办”、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及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经会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采取跨部门联合日常巡护,跨部门联合执法大检查,向被告人发出河道巡查社会服务令,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活动等河道治理措施。

自古建瓯水域良好,所产砂石料供应到周边县市,采砂等经济活动频繁。但违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使河道周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近年来,建瓯法院充分发挥生态审判职能作用,联动河长办等,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无序采砂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并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严惩处“砂霸”陈某龙、陈某湟等人,依法审理并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的6件案件2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极大震慑了为害一方的“砂霸”等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多部门联合执法与综合治理,现建瓯区域内非法采砂、侵占河道、违法超标排放废水、违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类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松溪、建溪两条大河,再现“鸟飞鱼跃,岸清水美”的勃勃生机。

案例六

某茶叶总厂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茶叶总厂系某茶场下属全资子公司。某茶场创建于1938年,前身为我国第一所中央茶叶研究所、中央茶叶实验场、福建示范茶场,是武夷岩茶制作技艺传承发展的主要场所,被称为“武夷岩茶的摇篮”。为弘扬武夷山茶文化,武夷山市政府拟在某茶叶总厂原址,以原有建筑物和制茶设备设施等为基础,打造“中国武夷茶博物馆”。2018年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原经营场所拆迁,搬迁到某茶叶总厂过渡经营,并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搭盖等,用于汽车销售、修理等业务。后某茶场多次发函要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腾空搬离,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形成租赁关系,租期未满不同意搬离。2021年,某茶场经多次要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腾空搬离未果而形成诉讼。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形成租赁关系,某茶叶总厂作为物权人,有权要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遂判令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期腾空并向某茶叶总厂返还占用的土地、房屋,同时支付占用使用费。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千载儒释道,万古山水茶”。武夷山有着1000多年悠久的茶文化历史。近年来,武夷山市法院加大司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与文体旅局、司法局、福建闽越王城博物馆联合开展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并将“朱子文化”“红色文化”“茶文化”引入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一站服务”“一体保护”“一脉传承”的“三个一”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机制。

某茶叶总厂所有的涉案建筑物等是武夷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夷岩茶(大红袍)”传统制作技艺的发祥地,建设于该址的“中国武夷茶博物馆”被列入南平市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保护性改造、建设,将唤醒文物历史记忆,焕发文物时代魅力,传承武夷岩茶制作技艺,传播国茶精神,引导武夷山“三茶”产业向高质量发展。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用某茶叶总厂的地块和房屋,影响了“中国武夷茶博物馆”项目的推进。武夷山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某茶叶总厂并未形成租赁关系。审理过程中,武夷山法院走访现场了解讼争标的物现状,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场所进行丈测,对占用费用进行评估,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未果后及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武夷山法院又积极敦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期腾空搬离案涉场所,用“快司法”依法保障了茶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案例七

政和县外屯乡外屯村委会、第九、十、十二小组与吴某平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20日,政和县外屯村第九村民小组(简称九组)、第十村民小组(十组)、第十二村民小组(十二组)与林某平签订合同,约定蛙岩风景区(下简称蛙岩景区)由林某平承包经营至2029年12月31日,并约定承包费用等。2009年4月15日,外屯村委会、九组、十组、十二组(甲方)与吴某平(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与林某平签订的合同由乙方收回作废,原承包方林某平在该风景区开发的各项工程及相关事项由乙方自理;甲方将下池蛙岩景区有价值区域承包给乙方经营,每年议定甲方收取一定数额管理费,并约定安全、纠纷处理等事项。2009年4月14日,林某平向吴某平出具收条两张,林某平收到吴某平购买蛙岩景区所有资源转让款33000元、后补款15000元。吴某平代林某平交付2007后三年的承包费3000元,由十组的村民出具了收条。2009年9月8日,外屯村委会与吴某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村委会的管理费按原合同标准增补500元,并对承包区域面积进行扩大。2009年12月28日佛子山风景区被列入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11年12月30日,入选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总面积146.24平方公里,其中包含蛙岩景区。合同签订后,原告外屯村组等反悔,以其与被告吴某平所签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且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未经批准不得对风景区的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等规定,请求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政和法院。

[裁判结果]

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不属于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林某平于2009年4月14日收到吴某平购买蛙岩景区转让款33000元及“后补款”15000元,吴某平代交所欠三年承包费3000元,外屯村组与吴某平签订《合同书》并解除与林某平的合同,使吴某平事实上受让了林某平对蛙岩景区的承包合同。关于《合同书》效力问题,原告以双方所签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应属无效合同的辩解,与其与林某平、吴某平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并履行二十余年之久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只有外屯村委会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部分村民小组代表同意和签字,庭审中部分村民小组代表人均明确不承认、不追认;且该《补充协议》明显损害村民利益。故对原告主张确认《补充协议》无效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决:一、外屯村委会与吴某平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驳回四原告请求确认2009年4月15日与吴某平签订《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于国家级风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内,当事人属于特殊地理区域内的民众和村级自治组织。如何稳妥处置该起纠纷,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一、定纷止争,维护合同法律关系,衡平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讼争蛙岩景区散落在外屯村下池自然村,此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风景区,面积也仅有几百平方米,但此后被纳入佛子山风景区,成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的组成部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当事人对合同利益期待发生重大变化,遂引发本案争讼。一审法院综合《合同书》系对林漳某与原告缔结于1999年承包合同关系的承继,原告及其村民对林漳某承包经营涉案景区在该景区被纳入佛子山风景区之前不持任何异议,《合同书》已实际履行逾十年,四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收回对蛙岩景区的承包经营权等因素,驳回四原告要求确认《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有利于维护蛙岩景区生态环境的稳定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亦捍卫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二、辨法析理,维护集体公共利益,促进乡村依法治理。《补充协议》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缔结,又未得到村民的追认,且其约定内容明显有损于广大村民的利益,一审判决秉持程序正义和维护村民集体权益的原则,作出《补充协议》无效的认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结果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生态效益的多元统一。

案例八

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等9人犯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开始,林某清、张某应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被告人董某彬等人驾驶吸砂船进入闽江流域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太平镇水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等人仅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太平村)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立方米。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吴某冬、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冬、董某彬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冯某均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87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潘某华、卞某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运输、销售,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终均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团伙被追缴违法所得共1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闽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河,过度开采河沙,会对闽江的生态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对河道砂石的需求迅速增长,从事砂石产业的人数日益增多,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砂石现象时有发生。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危害堤坝和民生安全;造成河道输水能力下降,加大引水成本;破坏航道工程及航运安全;危及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的栖息、生存和繁殖。坚持零容忍,以高压的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守护闽江源头活水、为省城注入一汪碧水始终是南平两级法院生态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南平两级法院运用生态刑事职能手段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案件,是两级法院协同两级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在查、捕、诉、判等关键环节,同步发力、合力攻坚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的重要典型缩影。

2018年5月3日,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组织80余人对太平镇闽江河段非法采砂船只进行突击检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犯罪事实。2016年5月开始,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在未办理延平区境内河道通行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等人从2017年开始多次跨区域往返延平区与古田县,非法采砂,仅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太平村)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立方米,对闽江生态造成极大破坏。南平两级法院在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闽江水生态环境,形成生态司法保护闽江流域的高压态势,推动闽江保护以及闽江流域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

案例九

被告人蔡某云、叶某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蔡某云、陈某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蔡某云为避免野猪侵扰,让儿子叶某网购枪支零件组装枪支。被告人叶某陆续网购射钉枪、钢管、激光瞄准器、8mm钢珠等配件邮寄给蔡某云。2019年底,蔡某云利用上述配件自行组装了一把射钉枪。2021年4月9日,浦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蔡某云住处搜查,当场查获一支改装的射钉枪、1022颗8mm钢珠、49个射钉弹。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20年3月20日、2021年3月7日左右,被告人蔡某云伙同陈某明在浦城县石陂镇徐墩村后山“牛栏山”附近的农田,使用上述射钉枪狩猎,分别猎得一只野兔及一只疑似白鹇鸟,疑似白鹇鸟和野兔的死体均被二人带回家中分食。经浦城县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猎捕的华南兔,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为80元;猎捕的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生态价值为5000元。

经查,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浦城县全境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为禁猎工具。在审理过程中,浦城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浦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云、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蔡某云、陈某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与此同时,因被告人蔡某云、陈某明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共同赔偿生态价值损失5080元,并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的规定,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可以对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以外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规定并公布。

浦城是福建的“北大仓”,冬天湿寒。前些年,部分民众有冬季食用腊味和野味的习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利益链条客观存在。为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浦城县政府出台了严格的保护措施,自2017年10月1日起,浦城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5年。涉案被告人无视政府发布的有关禁猎区禁猎期公告,指示其子网购零件组装射钉枪,已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又使用改装射钉枪这一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三有动物”华南兔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被告人施以刑事民事双重处罚,警示和教育了被告人及广大人民群众: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就是维护生态平衡。要对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引起充分的重视和警觉,莫因一点念欲、一时侥幸而将自己送上犯罪道路。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的信念,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十

被告人叶某全犯非法狩猎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全在顺昌县元坑镇九村村、陈布村、曲村村和顺昌县双溪街道水南村五里亭等地山场安装、放置其购买的捕猎夹、老鼠夹、野猪夹及报警器等各种猎捕工具(其中被顺昌县公安局扣押到有直径25公分的野猪夹3个及报警器3个和长约15公分的捕猎夹2个以及老鼠夹18个)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后于2021年3月7日在元坑镇曲村村山场捕杀到一只野猪(约50-60斤重),遂将该野猪分别出售给李某田、张某富,分别得款人民币300元、600元,合计得人民币900元,剩余野猪肉12.39公斤被顺昌县公安局双溪林业派出所扣押并冷冻保存于该所冰柜。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冰柜存放的肉块冻品样本均为野猪/猪所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人民币900元。2.责令被告在顺昌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全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多次进行狩猎,并猎捕一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全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七至九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闽0721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叶某全同意通过认购“一元碳汇”项目中计1000元的碳汇量用于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已于2021年12月9日完成认购)。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叶某全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顺昌县级以上报纸书面公开道歉,并承担登报费用。

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叶某全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叶某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的野猪肉十二点三九公斤、野猪夹三个、捕猎夹两个、老鼠夹十八个、报警器三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叶某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以认购“碳汇”形式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并调解结案, 属全国首例。本案综合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的效果,也是顺昌法院在提档升级“生态司法+碳汇”机制上的有益尝试。

该案刑民双重惩罚,不仅体现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也让被告人认识到非法狩猎的危害,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还提升了社会公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意识,对推动摒弃以野为鲜的饮食陋习具有积极意义。

“绿色是福建一张亮丽名片。要接续努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对福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案件审理中,顺昌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将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引导本案被告人通过“一元碳汇”扶贫项目认购“碳汇”的形式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本案运用的修复性司法理念,顺应世界生态环境保护和刑罚演变新趋势,创建生态司法新亮点,为福建守住绿色名片贡献了新力量!

来源:南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