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pieces of steak,

24 bags of seasonings”

“调料,调料叫seasoning”

大家最近有没有被这样的双语直播

刷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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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近期,新东方旗下带货平台——“东方甄选”直播间火爆出圈,主播董宇辉在网络上走红,圈粉无数。截至6月29日凌晨,新东方在线旗下“东方甄选”直播间的粉丝量突破2000万。

与此同时,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董宇辉”商标被上海某公司和自然人楚某、祝某申请注册,国际分类包括第29、30、31、35类等,当前商标进度为申请中。对此,董宇辉在直播间回应称,“这个公司智商应该挺低的,这个时候拿我申请商标应该会挨骂的。”同时,董宇辉表示,(注册“董宇辉”商标)因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这是不可能通过的。由此,他给出了自己的结论:“所以读书真的很重要,要不然你连想占便宜都占不上。”

在短视频和直播时代,知名名人,包括网红、艺人、知名企业的灵魂创始人的个人IP日渐凸显其重要性,其名字更是形成了具有极高商品化权益的品牌,对知名名人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实上,企图利用名人的强大影响力、直接获得“流量”带来的红利,这种行为并非个案。

往前回溯一段时间,一度占据网络热搜的王心凌、刘畊宏、谷爱凌、韦东奕、全红婵等新闻热点人物,均遭遇过商标抢注困扰。实际上,近年来,从杨超越、赵丽颖等娱乐明星到李佳琦等网红博主,其姓名曾多次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甚至连我国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笔名也不例外。

那么,就此次事件而言,抢注“董宇辉”商标的这个“便宜”到底能不能占上呢?从方律师分析如下:

一、商标注册不是法外之地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我国《民法典》的保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

也就是说,名人的姓名(包括艺名、网名、笔名等)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但也只有获得当事人授权之后,相关商标注册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在先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流程,予以申诉。

实际上,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下称《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活动。其中,《行动方案》中工作重点第(六)项就是“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也就是说,对于相关注册“董宇辉”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很大可能会因为侵犯董宇辉的姓名权而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外,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明确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失信行为,对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印发《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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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注“董宇辉”商标。构成侵权吗?

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行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实务中,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董宇辉此前为新东方老师,现在是新东方旗下东方甄选直播间主播,因金句频出、独特的双语讲解圈粉无数。截至7月5日21时,“东方甄选”直播间粉丝量已经达到2104.4kw,“董宇辉”个人账号粉丝量已经达到604.4w,不难论证“董宇辉”属于“知名人物”。而上海某公司和自然人楚某、祝某等在此期间将“董宇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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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被抢注,“董宇辉”及“东方甄选”该如何维权呢?

1、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经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本案中上海某公司和自然人楚某、祝某抢注的商标尚在申请中,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通过初审但尚未被核准注册前的商标,董宇辉及所属的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需要指出的是,异议成功,也只是将抢注作废,被抢注者自己还是需要申请一下商标。据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6月24日,东方甄选平台的关联企业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17个国际分类类别上提交了“董宇辉”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分类同样涵盖了此前被抢注的第29、30、31、35类四个类别,目前尚在受理过程中。除此外,6月29日,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还将“方脸哥”、“方老师”、“王涛顿顿”、“石明明明”、“孙楚涵悠悠”等申请注册了商标。

2、要求恶意抢注人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如果上海某公司和自然人楚某、祝某的恶意抢注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混淆”行为,则董宇辉及所属的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要求上述抢注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董宇辉”商标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许可注册,董宇辉及所属的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选择提出异议、赔偿损失的方式维权。但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被抢注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提出申请撤销被抢注的商标,同时被抢注者需要同步申请商标,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除此外,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抢注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被抢注者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创始人要申请无效宣告,应当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如果是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从方提醒:

“董宇辉”商标被抢注肯定不是最后一个试图“占便宜”案例。“网红”经济下,需要知识产权先行。相对于采取事后维权措施,及时进行商标布局才是知名人物防御姓名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最优解。希望更多的“董宇辉”们能够积极主动行动起来,主动布局维权,让这样的“便宜”不再那么好占。

抢来的名人商标永远是没有价值的肥皂泡,绞尽脑汁傍名人最终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我们也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