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担保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是否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等多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杭州婚姻财产律师实践经验总结,法院对于一方对外担保的观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较为普遍,而认定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属性和配偶的责任问题,杭州婚姻律师建议大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的性质。

保证担保是个人的一种信用担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妻一方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和担保人的配偶没有关系。所以,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夫妻另一方不应该产生法律后果。

第二、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

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法律不禁止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但因为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夫妻另一方在时候追认了这笔担保债务。

第三、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是需要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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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总结:

如果担保人配偶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债权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或者夫妻因担保行为获益,法院一般会判决担保人配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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