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世间疾病千奇百怪,即便现代医学已经比较发达,但仍有大量的未知领域需要探索。

而在各种各样的疾病中,常常会影响到法律判断的毫无疑问是精神类疾病。

精神类疾病往往会影响人的神志,使当事人做出不理智乃至完全与本心不同的行为,对于他们造成的犯罪自然应当有所区分。

但自然也不可能所有精神类疾病都可以不用负责,那就乱套了。

具体如何区分看待,本文案例即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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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7月,一例古怪的案子被人报道出来,女婿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被老丈人举报,丢尽了面子。

据相关媒体报道,该次事件由当事人的岳父举报,举报原因是不希望女婿继续“坑害”自己的女儿。

据举报老人称,女婿胡某本身条件看起来非常优秀,本硕都是名牌大学毕业,目前在知名大学就读博士。

正是由于这样优异的条件,在女儿也从名校研究生毕业后,老人同意了二人结婚的愿望。

但天有不测风云,老人在随后多年却噩梦缠身,只因这名高知女婿胡某的爱好太过特殊。

据老人称,这名博士女婿胡某竟然有援助女人的爱好,而且竟然还成瘾了!

由于这一特殊的爱好,这位曾经的爱婿胡某在学业上一落千丈,最终竟然连毕业都失败了。

更惊人的是,博士胡某在被延迟毕业后没有了学校下发的补助,需要靠每月老婆打三千元钱生活。

而这三千元似乎并未使胡某反省自身,改正恶习,反而拿着这点钱又出去援助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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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老人从女儿和胡某的聊天记录中了解到,胡某在两人交往前就已经有过类似不当行为。并对所谓“大活”、“小活”按价格进行分类。

但除了这些听起来令人义愤填膺的消息外,还有一份特殊的文件,似乎证实了这件事并非那么简单。

原来,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胡某曾在北京安定医院成瘾医学科对自己身上的恶习进行医治。

其病例显示:“患者自2018年无明显诱因出现多次找小姐”“有女朋友也会找小姐““感觉自己很多精力花在这件事情上,影响工作生活”等。

目前为止,媒体的最新消息中,校方尚未给出处理结果,仍在调查中。

法眼浅见

本案的案情较为特殊,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精神控制能力问题。

在刑法中,需要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时候,需要其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而如果这两种能力中有一种当事人不足乃至完全没有,又不是因为他自身过错造成的这种情况,那就应当对其减轻乃至免除刑事责任。

而这也就是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时经常会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很轻的原因,因为他们由于大脑发育原因辨认能力不足。

但在这些条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足不能由当事人的过错产生。

如果当事人喝酒乃至吸毒之后,意识不清,控制能力减弱,最终造成车祸与受害者严重后果,那么对于其显然不应当减轻责任,还应该从重处罚。

而刑法中这套理论具体应用到本案,有着几点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是本案本身就不可能是刑事案件,当事人找小姐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犯罪,仅仅是行政处罚类案件。

而这样的话,本案应当应用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而非前文中的《刑法)。

其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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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与刑法同理,如果证明胡某有精神病,其同样不用接受处罚。

但此时就产生了本案最关键的问题:胡某有精神病吗?

本案中的胡某显然有成瘾类疾病,但这类疾病能算刑法或者行政法上的精神病吗?

对于法律上的精神病具体如何定义,目前众说纷纭,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

最高检文章指出:广义说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与精神医学上的精神障碍大致相当,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

狭义说则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是特指精神活动异常达到严重程度的精神障碍,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如果以广义说对于本案进行定义,胡某显然属于精神类疾病,不应接受处罚。

作者虽然较为赞同广义说观点,但仍认为胡某应当接受处罚。

对于胡某的处罚问题,作者认为最值得参照的特殊情况就是“恋物癖”类案件。

在近些年的各类案件中,有一类盗窃案件的当事人就以偷窃内衣、丝袜等物品为主,而其被抓后常以“恋物癖”为自身遮掩。

但在这类案件中,从未见到过案件当事人因此逃脱处罚的情况。

因为这种癖好对当事人精神的控制能力丧失程度影响到底有多深,实在难以查明,不好定义。

不过本案的举报对于当事人胡某来说最为严重的影响显然是学校处理,是否会将其开除。

对于是否开除找小姐的学生,各个学校很难有细致规定,往往都是概括性的如“道德败坏”、“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犯罪”等等。

而胡某是否会被开除,恐怕很大程度上还是看该事件后续的影响力,以及其医疗情况而定。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胡某应当被开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