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擅长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确权、解押、公房、央房、军房等房地产纠纷,执业十五年多来,他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了大量的房地产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他将这些经验运用到案件中,希望能帮助读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李某文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仅向孙某聪支付购房贷款及利息共计138万元;2.一审诉讼费、鉴定费、维修费全部交由孙某聪承担,事实和理由,牟康提供了贷款和利息,家庭装修准备,房子我的装修融资,正式投入使用,孙某聪提出,他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文的上诉。孙某聪向一审法院申请:判决李某文将其位于大兴区的第一套房屋(以下简称 "第一套房屋")的住宅现值支付给本人410.3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关于双方是否借名买房的关系,孙某聪被周某丽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做(并判决,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孙某聪与赵某霞最初在民政部门结婚,后在民政部门离婚,事实如下。

与孙某聪离婚前,赵某霞参加了所在单位住房团购活动,在购房资格抽奖环节签字,赵某霞取得了购房资格,对于后续购房,孙某聪提出了赵某霞发行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注明:“在购房资格抽奖阶段签署,与孙某聪解除婚姻关系时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孙某聪,孙某聪及其家属在考虑其军人身份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以妹妹周某丽的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

为证明上述购房资格转让的真实性,孙某聪与赵某霞提交了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各自名义存款及私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缴付的项目归男性所有。

赵某霞向开发商提交《客户需求变更书》,申请人为赵某霞,申诉1号住宅,付款方式1574349元,付款方式贷款,申请类别申请改名具体申请内容或条款为:“本人赵某霞……因个人原因申请改名,改名为周某丽……请领导批准,”。

W公司(卖方)与周某丽(买方)就1号房买卖签订《北京市分售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双方约定周某丽购买1号房,1号房分售房位于“大兴区1号房”,1号房合同总额1574349元购买者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出售者支付该分售房屋的总房款49.19以上的首付,出售者应向该出售者交付该分售房屋,同日,周某丽(甲方、业主)与W公司(乙方、建设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天,W公司与周某丽进行了网上签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周某丽名义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对1号住房申请住房贷款,周某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800000元,贷款期限30年,借款用途为1号住房购置,每月最低还款额3641元,W公司2016年12月10日,向周某发放剩余房款发票发票金额为800000元,以周某丽名义领取1号住宅并缴纳相关费用。

1号房间在交付后长期被清空,周某丽户口迁入1号室,1号室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地址为“大兴区1号室”,周女士父母户口也迁入1号室,周某丽支付了取暖费,之后,周某丽装修了一个房间。

1号住宅房款缴付情况,以赵某霞名义缴付购房定金100000元,以赵某霞名义缴纳“10购房款158116元,停车场款50000元”,共计208116元,以孙某聪父孙父的名义缴纳“20购房款3162233-定金100000”,金额2162233元,以周某名义缴纳房款3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824349元,包括1号房首付774349元和停车位费50000元,上述所有项目均由孙某聪及其家属出资,周某丽未出资,周某主张,上述项目均为孙某及其家属向周某提供的借款。

此后两年,孙母按月向周某丽转账3650元,用于按月偿还一号住房银行贷款,案件审理中,周某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474000元,2018年9月7日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178930.07元,至此全部贷款偿还完毕,抵押登记等一并解除。

入住前,通过微信,周氏丽首先向孙母发出W公司签发的1号房间入住通知书、入住结算单,并以周氏丽的名义收到1号房间的那天,孙母指示周氏丽转账50000元,孙某聪称这笔款项是让周某丽代替孙某聪办理住房入住手续的,据孙某聪计算。

由于延期交房,W公司返还了290天的违约金45656.12元,返还了102天的违约金16058.36元,返还了50000元停车费,返还了入住费1613.48元,据孙某聪计算,孙某聪及其家属先后缴纳1号房首付774349元,停车位预付款50000元,公积金贷款91250元,入住费50000元,合计965599元。

对于法院提出借名购房的必要性,孙某聪在购买一号房间时是现役军人,户口是集体户口,地方没有户口,在地方买房也不能在自己家的名义上落户口,因此孙某聪与调职有关,还不稳定。

因此,他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与周某丽沟通,协商以周某丽名义购买一号房,一旦孙某聪工作稳定,将一号房更名为孙某聪名义,经法院释放,孙某聪要求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需要证明具有购房资格,孙某表示,不能提供有购房资格的证明。

关于住房管理情况,孙某聪说他经常去看一号房间,看的时候不住在一号房间,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孙某聪提交了孙母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房子与对方无关,周某丽否认微信所有。

基于以上事实(A号判决书主张,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某聪与周某丽之间是否形成了口头形式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首先,从出资的角度看,孙某聪及其家属全额缴纳1号住房首付和停车位费,对上述项目开具部分发票的付款人为孙某聪家,)族,以周某丽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但相当长一段时间,孙某聪的母孙母每月向周某丽转账20多次,且每月365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孙某聪及其家人与周某丽签订借款合同、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