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维持、拉抬B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股价,租借390个证券账户,组团作案。经鉴定,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关联账户组累计买入3.2亿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124亿余元;累计卖出3.7亿余股,卖出金额人民币116亿余元。

2021年11月,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016年5月起,A公司为维持、拉抬B公司股价,经被告人朱某甲(系A公司董事长)决策,由A公司提供资金、设备、场所,由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配资中间人租借390个证券账户,并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连续交易B公司股票。

其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宋某某分别对接其他交易团队和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的A公司证券投资部;被告人李某某根据朱某甲的指令,在操盘现场或通过电话向各交易团队下达具体的交易策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对配资账户进行盘中监控和盘后对账;被告人朱某乙负责将A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转入配资账户。

此外,为配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拉抬股价或避免连续跌停,被告人朱某甲利用A公司控制和管理大股东的优势,主导和决策B公司信息的生成和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和节奏,相继发布多个利好消息。

经鉴定,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关联账户组累计买入3.2亿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124亿余元;累计卖出3.7亿余股,卖出金额人民币116亿余元;共有87个交易日存在持股数占流通股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竞价买卖股数占同期市场竞价总成交量20%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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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A公司、朱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0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朱某甲等人分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十年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2021年11月,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郑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A公司利用连续交易方式和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且形成了一套团队化、专业化的体系,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显,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A公司操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旗下私募基金公司,采用的是资金加杠杆的高风险模式,导致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兑付,上述资金来源、操纵方式均反映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业禁止”的适用,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上市融资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