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武汉王女士位于夜市繁华地段的房屋因《XX区XX片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评估公司作出鄂*房【2015】(估)字第*6号《房地产价格评估单》、鄂*房【2015】(估)字第*7号、鄂*房【2015】(估)字第*7-1号、鄂*房【2015】(估)字第*7-2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
由于同一处房屋上出现了内容混乱和相互冲突的多份评估单, 王女士对该评估结果不服,也因此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一转眼七年过去,2021年7月,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2年3月底,区政府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眼看拆迁接近尾声,房屋随时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不料数日后征收方自己动手强拆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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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女士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且已经被催告,那么征收部门强拆房屋就一定合法了吗?
并非如此。就本案而言,无论是强拆主体还是强拆程序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王女士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行政机关对此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征收方多么心急如焚,都无权直接自己动手。
其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涉及司法强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还应当将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附具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案的王女士收到了补偿决定书,但并没有获得补偿安置,未补先拆,肯定违法!
【本案启示】
本案纷争由评估报告而起。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注意,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请务必把评估之事重视起来。本案例中的评估报告问题是非常明显且严重的,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把握住复核和鉴定的权利,并且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主动性的的法律救济措施,导致案件一步一步走向被动。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还要加强危机意识,要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在涉及利益分配和争取的问题上,千万不要寄希望于强势、优势一方的自我反思或主动让步来解决问题,更不要试图通过拖延时间来换取谈判空间。在既定的客观条件下,这些都或多或少是一种美丽的幻想。利益即使是合法权益也必定是要靠实力来争取来的。(张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