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涟江街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局原局长杜娟挪用公款、受贿一案。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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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一、挪用公款罪。2019年1月,被告人杜娟通过利用担任涟江街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局局长职务便利,将惠水县涟江街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局公款50万元挪用给工程项目承包商徐某富使用,至今未归还。二、受贿罪。2019年间,被告人杜娟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代办负责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平、赵某坤、胡某超、刘某波等人财务折合人民币83.5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由监察机关扣押杜娟家属代缴赃款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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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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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

被告人杜娟在受贿上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在挪用公款罪上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杜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83.5万元脏款,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冻结杜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用于退还涟江街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局,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为把庭审现场变成“以身试法”最好的“后果展示厅”,强化警示教育,涟江街道办等单位100余名公职人员参加旁听了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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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源:惠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罗春菊

一审:冯薇

二审:罗春菊

三审:保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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