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华为”家喻户晓,旗下产品也颇受市场欢迎。所谓“树大招风”,一些商家打起了华为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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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最近一家售卖手机云台的网店(尚派公司)为提升店铺销量,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侵犯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620余万元。

据十象知产了解,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该公司故意在其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使用“华为”标志,还将华为商标8个花瓣改成6个花瓣,并对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同时,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此举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正当权益,从而被华为公司告上了法院,并索赔50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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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了“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尚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069593.63元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应付赔偿款为基数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该数额已超出华为公司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华为公司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十象知产认为,企业培育知名商标并非易事!冒用商标、攀附商誉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破坏品牌方多年苦心经营的商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此,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终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据介绍,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