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潢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决定。详情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20岁,身份证号码:4115262001XXXX2937,潢川县上油岗乡人,河北某某大学大二在校生,2022年3月1日经潢川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新疆军区喀什军分区服役。入伍服役新兵训练期间,该同志拒服兵役态度十分坚决,2022年5月12日,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张某某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履行兵役义务严重失信主体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动〔2021〕12号)、《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军分区关于印发信阳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2018〕16号)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以下惩处:
1、认定张某某为履行兵役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联合惩戒部门查询使用。
2、取消张某某义务兵优待及大学生入伍优待。
3、不得将张某某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张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
5、张某某户籍信息“服兵役情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6、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张某某办理升学、复学手续,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函告河北某某大学2年内不得为张某某办理复学手续。
7、按照2021年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予以罚款:张某某属农村户籍,处罚金40200元(2×20100元/年),由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上油岗乡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后上交县财政。
8、将惩处结果向全社会通报。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张优|一审/翟参 袁潇 李冬
二审/周星宇|终审/周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