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某明星投资的奶茶店因非法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加盟商告上法庭,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明星加盟店频频爆雷,那么品牌加盟有哪些法律风险值得关注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带企业主们了解一下加盟店特许经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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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旨

判断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取实质性认定的原则,根据合同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要素予以认定。

品牌方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两店一年”的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条件,无法为加盟商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资源,导致加盟商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且品牌方应返还加盟商所交纳的各项费用。

02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30日,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商标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教练服务合同》及《市场服务管理及物料配送协议》。《商标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许可原告使用“清春堂”商标及著作权,《教练服务合同》和《教练输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教练并由教练按照“清春堂”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市场服务管理及物料配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选址装修、开业指导、物料配送、技术培训、运营指导及管理等整套指导服务体系,并有权监督原告的经营;并约定市场服务管理费6万元,输送教练服务费3万元,教练服务费5000元,商标及著作权使用费1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上述费用,但在合同履行期内原告发现被告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两店一年”的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条件,被告亦不能为原告提供适格教练,导致原告无法对外正常经营店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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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二是涉案合同应否予以解除,三是涉案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判断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取实质性认定的原则,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要素予以认定,具体而言,该种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综合判断,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通过涉案四份合同形成了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不能为原告提供适格的教练,且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两店一年”的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条件,导致原告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被告的过错,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全部各项费用。

04

法律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两店一年”即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基本特征的解读,特许经营具有如下三个要素:

一是特许人拥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方式授权被特许人使用;二是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来进行;三是被特许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许人缴纳特许费用。

05

实务建议

企业主们作为品牌方授权加盟时,如符合特许经营的要素,应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

企业主们若要加盟品牌店,建议先对品牌方进行背景调查,按上述规定审查品牌方的资质以及是否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等,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建议企业主们在签订合同时找专业律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