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曾有黥(qíng)刑,做核酸在手上加盖印章当然遭到公众反对,或者谴责;黥刑为羞辱刑,主流媒体,或者声音谴责该行为是对权利和尊严的践踏。法治社会评价偶然事件需理性,一方面,手上加盖印章倘若触犯法律须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手上加盖印章倘若仅为不当,或者不妥,知错就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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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核酸手上盖章的法律责任

黥刑,也称墨刑。在古代,墨刑为犯罪人贴上永久“标签”,汉文帝已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两宋的刺字刑是古代黥刑的复活,例如,武松被刺配服刑等。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在宋代和后世多受非议;黥刑在现代生活中绝对不能复活,问题是,在身体上涂色就是复活黥刑吗?

在近代,仍有个别君主制国家保留了类似的黥刑,例如,盗窃犯断指后手指涂墨;为了区分因工伤等手指造成的意外伤害,官方在工伤断指处涂上红色。普通人非常尊重红色断指人,例如,在公交车上,主动给他们让座等。不少国外的选择制度上也有涂色实践,例如,选举人投票结束后,手指涂上青色;选举期限届满后自动褪色。

墨刑在我国为法定刑;“非黑即墨”有历史传统,例如,幼儿园表扬孩子可以在脸部贴上红五角星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不能简单地将无锡做完核酸手上盖章的做法评价为黥刑复活,从而以侮辱等案由追究法律责任。

“黥刑”不能复活

做完核酸手上盖章对核酸检测人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公众知道手上被盖章的人在中风险地区有旅居史,或者从事“环闭”工作。所谓环闭工作,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交通运输、志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问题是,社会不应当尊重志愿者吗?上海等地区在招聘、录用人员时排斥志愿者应当遭到社会谴责;主流媒体选择沉默可能是不正常现象。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隐私的有关信息包括公民的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就刑事责任而言,触犯的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手上盖章还不能评价为个人具体行踪信息。问题是,无锡发生的手上加盖印章究竟违反了什么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权力的行使规则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手上加盖印章为公权力的行使,公众谴责相关部门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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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加盖印章为公权力的行使

对做完核酸手上盖章的评价不能情绪化,例如,不少人联想到动物的检疫章,并加以谴责;该类谴责可能已偏离了方向,或者任意联想。无锡对“做完核酸手上盖章并保持3天”已发布致歉声明;做法确实不妥,知错就改即可。无原则地“上纲上线”可能不利于疫情防控,例如,临阵换将的“新人”对本地防控实际情形不熟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