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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和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非法上访”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然而,总有极少数人心存侥幸,有诉求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表达,而是做出各种过激违法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打击,对通过堵门、堵路、阻工等非法手段闹丧、闹访、滋事扰序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治。近日,滁州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22年6月22日上午,李某军(男,44岁,外省籍),因其子李某阳(23岁)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一事,邀集亲友到其子工作单位滁州某公司门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据了解,今年3月19日李某阳在外地出差期间,下班后与同事聚餐至次日凌晨2点左右,酒后骑电动车撞树造成单方事故不幸身亡。事发后,该公司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善后事宜,但李某军坚持要求公司认定其子为工伤,进而获取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高额补偿金未果,遂邀集亲友采取过激方式到公司闹丧。

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李某军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李某军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反映诉求要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切勿以堵门、堵路、阻工等违法方式进行闹访。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滁州信访

初审:邓忠航

审核:胡文峰 审签:张翔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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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