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郾征补告〔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龙塔街道等4个镇(办)辽河路居委会等6个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龙塔街道辽河路居委会集体土地0.5594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486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2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5公顷)、孟南居委会集体土地0.0462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0462公顷);孟庙镇新郑村委会集体土地0.0337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0337公顷)、卓村居委会集体土地0.0129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0129公顷);沙北街道郭庄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2.0427公顷(其中耕地0.0085公顷、住宅用地2.02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4公顷);淞江街道五里岗村委会集体土地0.5595公顷(其中商业服务用地0.0161公顷、工矿用地0.0004公顷、住宅用地0.543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辽河路居委会

孟南居委会

新郑村

85.5

卓村居委会

郭庄社区居委会

五里岗村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拆迁安置。郾城区人民政府已拟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户给予妥善安置。

(三)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镇(办)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4日

漯郾征补告〔20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淞江街道等4个镇(办)马坡村等4个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淞江街道马坡村委会集体土地9.4029公顷(其中耕地8.4667公顷、乔木林地0.1690公顷、其他农用地0.7672公顷),裴城镇大张村委会集体土地0.5369公顷(其中耕地0.5369公顷),商桥镇商南村委会集体土地0.4902公顷(其中耕地0.4902公顷),孟庙镇王店村委会集体土地3.1405公顷(其中耕地3.1405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马坡村

85.5

大张村

商南村

王店村

85.5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镇(办)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