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51岁男子陈某母亲不幸离世,送走了母亲后,悲痛之余,要宴请忙前忙后帮忙的村民和亲属,由于家中房子太破,于是征得村干部的同意,在村部操场上置办了丧事酒席,可是这一举动引起了同村村民姜某的不满,于是向村委反映了此事。几天后的一天中午,陈某看到姜某和村民在路边晒太阳,于是走过去和他们说话,由此和陈某发生了争执,争执中陈某扇了姜某一耳光,又朝对方头部打了一拳,姜某被殴打导致5颗牙齿脱落,致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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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陈某赔偿了姜某6万余元取得了姜某的谅解,最终检察院在综合了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陈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本身来讲,丧母之痛犹在,在宴请亲友后又遭到了姜某的举报,心情必然会非常郁闷,由此将怒气转到姜某身上,最终导致了悲剧。从陈某的击打力度来看,用力是非常大的,一拳导致了对方5颗牙齿脱落,从而认定了轻伤一级,实际上再往上一级,就是重伤二级了。

由于殴打他人,导致了轻伤的后果,实际上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最终检察院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这是属于罪轻不起诉,而不是无罪不起诉,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来看,由于没有被法院判决,都意味着是无罪的,但是在原因层面,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因为法律的从宽情节被不起诉了。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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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可以减少60%以下,加上殴打对方的原因以及综合母亲去世的因素的考量,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当然,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陈某不起诉也要考虑陈某的平时一贯作风,不起诉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等来判断。希望陈某能够吸取教训,以后不要再触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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