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许多不法分子购买他人名下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这些出售个人名下金融卡的人也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利益,以自己名义办理电话卡又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将电话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1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使用。经查证,被告人高某某办理的账户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婷 丁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