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云南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据7月6日潇湘晨报)

这起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件,因事关情理、伦理和法理,引发了网络的广泛关注。

案件起因是一对夫妻因结婚后长期未生育,于2020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不料,2021年8月,在他们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1个月后,妻子到医院希望进行冻胚移植,医院认为不符合伦理原则,加上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拒绝了为其进行后续冻胚移植。

要求已去世的丈夫,为还在世的妻子的怀孕生子事宜负责,的确强人所难。因为这一说法,很多网友批评医院,认为其做法不合情理,过于刻板。法律判决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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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生育权?生育权是天赋之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所以妇女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法律上一般认为,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医院以丈夫不签字而拒绝妻子的生育请求,便是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但此案情况特殊的是,当事夫妻双方并非自然怀孕生育,而是采用了辅助生殖技术,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使用这一技术必须向医院提供结婚证以及准生证,也就是说,单身女性是不能做试管婴儿的。虽然这一规定一直有争议,但也是为了避免伦理道德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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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少网友猜测,医院拒绝该妻子的要求,并不是不愿意做这件事,而是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担心贸然操作是否涉嫌违规,也担心该妻子只是一时冲动,今后如果难堪育儿之苦,恐怕会回头来找医院追责。不如让法律判决给出一个答案,以图避免一些可能发生的矛盾或纠纷。

可见,这场官司与其说是维权的官司,不如说是普法的官司。法院的判决明确表示,虽然《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该案件的原告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与法律规定的意义完全不同。妻子在配偶去世后仍愿意孕育后代,情意感人,担当可贵,应该予以支持。这样的判例,无疑是为妇女生育权撑了腰,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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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福法院判决说法(图片来源:网络)

但这一案件之所以成为案件,也说明当下民众对于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认识是不充分的。像医院这样的专业机构,面对此类特殊案例,无法判断究竟是行政管理规定更重要,还是个人权利更重要。而当事人也需要通过对簿公堂,才能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虽然最终如愿,但过程肯定也不轻松。

在鼓励生育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并且也认可,女性生育不光关乎个人的婚姻、家庭、爱情与生命延续,也是关注社会稳定发展的国家大事,需要更切实,更周密的法律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地清晰、理顺,让医疗机构能更加安心、安全地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也让每个人的生育权能够得到更加充分可靠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