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面曾说过,生育制度的功能是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每种形式的社会结构在容量上多少是有一定的;因之,在一固定的社会结构中,人口也常常是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若是社会结构不变,而人口增加,社会上各种活动也必然不能有最大的效率。譬如,一个人本来有能力可以耕种20亩田,技术不改变,而人数加了一倍,每一个人只有10亩田可以耕,这社区里的人就会浪费一半的劳力;若是他们生活单靠土地的收入,则他们的生活程度也会降低一半。为了社会结构的完整,人口不宜减少;为了社会的效率,人口也不宜增加。我这样说,并不是在描写事实,因为事实上,人口的消长还不能完全受人的控制。可是在事实层次里,这原则是存在的,人口太多或太少对社会上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发生一些不良的结果。人口学者有人口适中点的理论,也就指这社会结构完整和效率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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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适中点是以整个社区的人口为对象而说的,似乎是一个理论问题,其实,当人口离开适中点时,在社区中生活的人所受到的不良结果就会表现在继替过程中,子息太多或太少的困难中。在一个生产固定的社区里,子息太多,立刻会发生怎样才能使子息得到足够的生活资源的问题。抚育本来就包括了给予后来者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责任。一个健全的社会不能容许负有抚育责任的人不能完成他们的任务。若是有一个社区,进入社区的许多分子大部得不到他们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条件时,这社区必然不能安定。它不是入于扰动不安,就必须改变社会结构,或扩大资源。换言之,社会多少要保证每个为父母的人不致因子女的长成而发愁。若发愁的话,那就表示这社会的结构还没有达到可以安定的程度。

从人口和社会结构的调适上看,以人口去迁就社会结构比了以社会结构去迁就人口为方便。因之,一个不在经济膨胀过程中的社区,多少总是在人口控制上下一点工夫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广西的一些瑶族集团。在他们,每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不论男女。凡是有了两个孩子,继续受孕的胎儿就要被堕弃,即使没有被堕弃而出生了的婴孩,若没有别家认领,也不易逃避被溺死的命运。这样,他们使人口安定在不会增加的水准上。他们更以承认父母两系并用的办法去解决一家不一定有一男一女时的困难。他们限制人口的原因是在避免继替时的困难。在可耕地有限的山谷里,周围住着的都是比他们势力强大的汉人,资源的限制是显然的。若是一家有了两个以上的儿女,增多的人口既然不易到山外去谋生,势必分享这有限的资源,结果免不了沦入贫困的境地。所以他们实行了人口的控制,使人地的比例不会改变。

像瑶族一样有系统地限制人口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现代社会之外还不多见。在较为广阔的大社区里,人地的调适不致像山谷居民那样紧凑,因之,也不易见到这种明显的限制人口的规律。若是人口不加限制,或限制得不严,以每家说,很可能有较多的子息了。于是怎样以多继少,就成了问题。

我们尽管可以不承认母爱或父爱是人类的本能,事实上也尽管有堕胎和杀婴,孩子出生之后,在抚育过程中,亲子间总是会发生亲密的感情。家庭这个团体也终究是一个人类基本的合作团体,人和人的合作很可以说是最初从家庭中养成的。因之,若是一对父母生了一个以上的孩子,只要他们肯抚育,父母对于这些孩子,虽则可以因出生时间的不同,家庭环境有变迁,略有偏爱,但在常态中,总是都属自己的骨肉,为相等的亲密感情所系。而且同胞之间,因为很早在同一合作团体中养成,也是最方便、最可能的合作对手。可是亲子间的感情,以及同胞间的合作,却因继替过程走上了亲属路线发生可能的障碍。

父母对于所有的孩子在社会关系及感情联系上很可能是相等的,可是在继替过程中却不易对于孩子们维持相等的待遇。我在上章已经说过,因为单系偏重,使父母对于儿女之间不能一视同仁。在父系社会中女儿是泼出去的水,长大了还是不能享受父母的庇护,分担父母的责任,继续父母的事业。因之,父母对于儿子和女儿的感情也不易完全相同。这是我已经分析过的事实。相似的情形,虽则程度上有不同,也可以发现于长幼的儿子问。(为了叙述的方便起见,我们暂以父系社会为讨论对象。)

在以多继少的继替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矛盾。一方面,由于感情上的原因,有一种倾向要使继承者之间大家能有平等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地位的不同,继承者之间不能不发生差别的待遇。这个矛盾于是又引起了继替过程中种种错综纷纭的变化了。

在继替问题上闹得最凶的是在世袭方式中权力的继替。权力是建立在社会的集合性上的,若是社会不分裂,权力也不能分裂。握有权力的人不能因他子息的增加而把权力分成相等的部分分别传递给多个继袭者。权力的完整限定了以一继一的原则。所以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也最容易看得清楚继替过程中两代间数目不等所发生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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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的历史中就有各种不同的皇位继承方式。譬如商代所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方式。这是承认兄弟间有同样的承继权,可是因为同时不能有多数人同时坐上皇位,所以还得依了行序轮流担任。哥哥死了轮到弟弟,一代轮完再轮到第二代。可是到第二代情形却复杂了,因为第一代的兄弟们可能都有儿子。当第一代最后一个弟弟继袭了皇位之后,该轮到他长兄的长子呢,还是给他自己的长子呢?若是给了长房的长子,再依次传递,是否还要到次房三房的儿子呢?他们依年龄作次序呢,还是依他们父亲的行序呢?事实上,兄终弟及的原则,若彻底执行,二三代之后,可以有无数的候补者等着,决不会全部轮到,其间的争执,亦难避免,对于统治本身是有害无益的。而且几代之后长房和幼房年龄相差逐渐增加,若是统筹,长辈的子孙年长而辈份小,幼辈的年小而辈份高;结果,实际承袭皇位的会被幼房包办,事实上成为幼子权。若是只认长房,长子的儿子有承继权,结果不过是扩大长子权罢了。兄弟平等继承原则,在两种情形下,还是不能实现。

周代所实行的宗法是承认长子权的。长子传长孙。所谓长子权是指宗主地位而言的。幼子们在这原则下固然被剥夺了继承皇位的权利,可是并不是说他什么都继承不到。在周代封建制度下,幼子们有采地。亲属结构化成一层层的权力结构。终于因权力的分崩而形成列国的局面,破坏了权力的完整性。这里显明了继替过程如果迁就亲属的蕃衍,对于社会结构的完整是有害无益的。

我用皇位的继袭做例子不过是因为在这个例子中比较容易看到继替过程中的困难。当然,天下本来没有多少人做皇帝的,在我们这种老百姓的生活里是否也会碰着这类问题呢?我们仔细一想,也不能说没有。最普通的家庭生活基础是农田。农田诚然不像权力那样不能分割,可是我在本章开始时就已说到了人口的增加是生活程度的威胁。以一家人说,若是有两三个儿子,即是父亲手上相当可观的田产,一分家,各人所得就会小得甚至不易谋生了。我在禄村就见到这情形。在上一代,该村还有200工田的人家,到这一代最多的只有85工田了。农场缩小的原因是分家。分家就是以多继少的结果。生活的贫困是一件极容易明白的事。田地少了,生活苦了。这是说农田是可以分的,可是分了之后,大家要受苦。继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的代价相当大。愿意不愿意付这笔价钱呢?各地方的情形不同,所以回答的方式也不相同。

若是客观条件可以放弃平等原则,农田以及房屋的继承时常会由若干儿子中的一个单独继承。客观条件是什么呢?那是说,不继承父母农田的儿子们同样可以得到生活的机会。这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一是这地方的土地利用还在扩大之中,有很多荒地可以开垦;一是这地方在农业之外有其他谋生的机会。英国的末子继承制(Borough-English)是实行幼子继承的,原因在此。得不到土地的孩子们到海外去,或是做手艺工人,或是入寺院修道。我们凡是遇着有长子权或幼子权的地方,并不应当就认为长子或幼子之外的儿子是被摈弃于继替过程之外的。一个常态的社会决不会使它准备加入社会的新分子得不到完全的抚育过程。换一句话说,一个孩子既已出生,不遭堕溺,常态的社会决不会在他长成之后,永远不给他独立生活的机会。所以实行长子或幼子权的地方,其他的儿子一定能在不同的路线中得到他们生活的机会。也因为有其他继替的办法,所以有一部分人可以放弃亲属继承的方式。

在采取独子继承的地方,哪个儿子能得到父亲的财产,又有各种规定。普通是长子或幼子。当然理论上也可以有其他的方式,甚至可以由父母的好恶来决定。但是我在社会继替一章中已说明继替原则选择标准是少生纠葛,避免混乱。继替过程之采取亲属原则的原因就在此,所以独子继替时,为了明白起见,长子或幼子常被选为继承者了。

为什么有的选长子,有的选幼子呢?这问题我们是无法加以概括地回答的。里弗斯曾说,有些地方幼子单独承继父母的房屋,这是因为其他较长的儿子们,结了婚就自立门户去了,剩下只有幼子和父母一起住,不必另筑新屋。[87]在开垦土地的地方,一个孩子长大了,要独立就得自己去垦一块土地。可是到最小一个孩子成年时,他的父母若是已经不能独立工作,他也可以不必再去垦新地了。土地不容易扩大的地方,父母若是一定倚靠土地谋生的,长成的儿子也只有在其他职业中去求出路了。可是到最幼的一个,却可以留在土地上,继承父母的余业。这些例子告诉我们,所谓幼子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特别偏心于幼子,所以给他特权,而是发生在具体的情境中的。

长子权的确立很可能发生于需要经验和领袖才干的事业中。权力的继替中长子时常是有特权的。那是因为他所得到实习的机会最长,他曾在父亲所主持的秩序中作长期的参预,由他去代替父亲,可以不致发生脱节之虞。长子因为年龄的较长,在同胞中容易取得领导的地位,凡是需要维持同胞间合作的团体中,好像氏族等,长子的特权易于确立。我在这里不能列举一切发生幼子或长子权的情境,我所要提出的就是:凡是有这种规律的地方,我们必需在实际的情形中去解释为什么那一个儿子在继替过程中得到特殊的地位。

长子权或幼子权在表面上看来是破坏了继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当然,我已指出,这不过是指某一种地位或财产的继替而言,并不是说有长子权或幼子权的地方,其他孩子就全部排斥在继替过程之外,所以在不同权利的继替中,还可以,至少部分的,根据平等的原则行事。

不但如此,我们分析继替过程时还得注意到亲子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让我先举一个例子。在禄村,一家若有两个儿子,长子成家后要求独立时,这家财产将分成四部分:第一部是留给父母的,称养老田;另外提出一部分来给长子,称长子田;余下来的平均分为两份,分给两个儿子。从表面上看去,这种分法似乎是偏待长子。我曾把这意思说给当地的人听。他们却并不承认,觉得这样才公平。他们的理由是这样:长子田的多少是看长子在家里的贡献多少而定。长子在年龄上自然较大,比了幼子工作得早。在没有分家的时期,他所出的力是全家共同享受的。若是他在分家时和他的弟弟得到相同的田地,不是否认了他以往的功劳了么?而且事实上,幼子还是和他父母一起住的,他供养他的父母,同时也就耕种他们的养老田。在长子已分了家之后,幼子和父母共同经管所挣得的田,长子也就无权过问了。在这时,长子有两份田:长子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幼子也有两份田:父母的养老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两人所有田的数目也不致相差太远。一直要到父母死的时候,养老田出卖了办理丧事,幼子所经营的田才比长子为少。可是,因为父母常和幼子住在一起,很多动产却会暗地里传递给在身边的幼子。这样实现了同胞间的平等原则。

我们在这个例子中可以见到,所谓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我们时常还可以见到,在事实上同胞间在继替上不能平等的时候,总是在义务上加重到在继替中占有特权的一方面去。父母生时的供养是一件具体的义务,就是父母死了,还可以以祭祀的责任来维持那象征性的义务。另一方面,还有种种理论来回避那不平等的继替。里弗斯曾提到美拉尼西亚地方以及其他的土人有一种信仰,认为长子是他祖父的重生,因之他可以有特殊的地位。[88]这些理论其实也不过是用来维持长子的特权,同时也加重了他在家族团体中的责任。

我们这个分析说明了从抚育作用中所发生同胞间平等的事实总是会在各种方式中表现出来,虽则继替过程本身有着相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