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要

老易是长沙地铁6号线变电站施工项目上的一位拉管工人,在一次夜间施工中,因操作员操作失误,导致机器滑落砸中腿部受伤,受伤之后被送往长沙市第四医院救治,累计住院五十余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代班垫付,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未果,老易出院后,准备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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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接手这一案子后,确定以下情况:老易是一位农民工,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是由代班通过微信支付至老易儿子微信,只在进入项目工地之前参与过承包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笔者确定的代理思路也是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老易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由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相比于其他途径,工伤保险责任是无过错原则,更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前期的调查取证阶段,笔者前往施工工地确定项目承包方(即本案的被申请人),对施工现场拍照取证,同时又前往承包人的长沙分公司,出乎意料的是,该公司非常配合地给笔者提供了老易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案。等到劳动仲裁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当庭向仲裁庭提交两份分包合同,第一份合同是被申请人将工程专业分包给公司A,第二份分包合同是A将工程的拉管业务劳务分包给B,笔者当庭要求追加公司A、B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

仲裁员认为,承包人已将工程专业分包给B,承包人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要笔者将本案撤诉,且现在仲裁委与人社局为同一领导,可以直接去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就不用再走中间这么多弯路,在笔者强烈要求下,仲裁员答应先将本案中止审理,先等人社局工伤认定结果,如认定为工伤,再由申请人将本案撤诉,未认定为工伤再追加A、B为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2年6月17日,笔者收到长沙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老易的本次受伤为工伤。本次工伤认定的结果也是完全超出笔者的预期,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笔者询问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以往是否有类似案例?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没有,会帮我们把材料递交上去,至于是否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准。于本案而言,存在很多难题需要攻克。

一、关于用工主体责任问题。

用工主体责任最早出现在2005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建筑工程领域的复杂性,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便于工地农民工维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所设立的特殊责任,范围明确,仅限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工资劳动报酬支付两个方面,且用工单位承担的这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有5种情形(详见湖南高院2022-04-14微信公众号发文,其中“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其余情形均为裁判案例)。为了以防万一,笔者同时将确认劳动关系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为仲裁请求,只要仲裁裁决书能支持其一即可,就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扫清了障碍。

二、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具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即前文提到的仲裁员要求我方避开劳动仲裁,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笔者担心在未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之前人社局不受理我方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受理之后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到头来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跟仲裁员据理力争和一番“交易”之后,笔者决定先放弃劳动仲裁,直接向长沙市人社局提工伤认定申请。

新的难题出现,除总承包人外,还有A、B两个公司摆在面前,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笔者曾考虑过将A、B分别作为被申请人)?总承包人把工程专业分包给A是合法有效的,A把劳务分包给B,而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查询渠道中,未能查询到B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综上,笔者将B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就是劳动仲裁阶段证据外加一份总承包人与A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把A作为被申请人还有一层考虑,如A抗辩已将工程分包给B且该分包被认定是合法的话,至少给我方留了后路,最起码还有B来兜底。本案下一步准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排除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会是一个漫长的等待。

写在最后。本案给笔者承办工伤纠纷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代理思路,以往所经历的一些困境,如今也一个一个抽丝剥茧得以解决,案子还没办结,各种困难只会有增无减。从项目工地到劳动仲裁委,再到人社局,走了很多弯路,为了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也要跑很多次人社局窗口询问工作人员,大多时候都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指导律师就告诫我,做律师要多试错。也正是在很多次的试错之后,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守得云开见月明,这是笔者作为律师最引以为豪的时候。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