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43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恒运中心18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许鸿生主持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之一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许鸿生先生、肖立先生、朱晓文先生、刘贻俊先生、杨珂女士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议案(一)-(六)、议案(八)-(十))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2.发行方式及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能源集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现金认购。能源集团的最终认购股份数由其和公司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能源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除能源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能源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能源集团将继续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能源集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246,629,815股(含本数),公司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发行对象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6.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鉴于能源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能源集团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能源集团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能源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有所上升,则能源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已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以及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公司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逐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与能源集团签订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方式、认购款的支付及认购股份登记、限售期、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变更及终止和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鉴于能源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5,459,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9%;能源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按照前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能源集团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2.批准、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与合同;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相关市场条件变化情况,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变化情况等,修改或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优先顺序、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及实施主体等)(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5.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条款及办理相关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8.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办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的验资程序、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备案等事项;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计划难以实施的情形,或虽可实施但将给发行人整体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可酌情决定延期或终止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计划,或者按照新的非公开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0.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董事会或转授权予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12.除第6-8项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其他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对前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谢晓尧、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7月6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参与本次认购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5,459,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9%;能源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但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能源集团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经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 、谢晓尧 、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49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5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5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22一04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7月5日上午11时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恒运中心18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易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和条件。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2.发行方式及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能源集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现金认购。能源集团的最终认购股份数由其和公司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能源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除能源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能源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能源集团将继续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能源集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246,629,815股(含本数),公司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发行对象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鉴于能源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能源集团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能源集团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能源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有所上升,则能源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已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以及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公司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与能源集团签订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方式、认购款的支付及认购股份登记、限售期、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变更及终止和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鉴于能源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5,459,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9%;能源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按照前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能源集团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2.批准、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与合同;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相关市场条件变化情况,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变化情况等,修改或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优先顺序、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及实施主体等)(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5.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条款及办理相关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8.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办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的验资程序、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备案等事项;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计划难以实施的情形,或虽可实施但将给发行人整体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可酌情决定延期或终止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计划,或者按照新的非公开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0.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董事会或转授权予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12.除第6-8项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其他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4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以下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穗恒运”)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的基本情况和假设前提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即246,629,815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68,729,199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4、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47.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78.72万元。假设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1年增长10%、持平、降低10%进行测算。
5、本次发行前股本假定以2022年6月末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
6、假设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发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上述测算中,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计算。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在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1年度增长10%、持平、下降10%的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相比发行前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下转B8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