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35岁的陕西渭南白水县村民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院认为,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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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嘉宾: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轻伤二级是什么概念?一般情况下,轻伤二级在法律上是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游飞翥律师:轻伤二级是一种伤情等级,伤情是伤害的情况以及伤害的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以伤害的等级即以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是否有罪及进行量刑。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伤情分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由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一般情况来讲,伤情越重,其鉴定的条款就越少。重伤一级只有一种情况即双手高段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总之,轻伤不轻,重伤是很重的。举个例子,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眼球穿透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四肢任意大关节的功能性丧失;四肢重要的神经破裂都属于轻伤二级。其实,轻伤二级在我们看来是相当严重了。

方弘:通常情况下,轻伤二级是不是必须要追究嫌疑人的责任?

游飞翥律师:通常来讲,都是会追究的。因为,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方弘:张某甲虽然把张某乙打成了轻伤二级,但是却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察院做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结果?

游飞翥律师:检察院认定了三个情节。

第一、自首。自首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第三、张某乙有严重的过错。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后情节、危害程度,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就是依据这一个条款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方弘:我们非常能够理解张某甲的行为,大家都会觉得很解气、很解恨,可能作为任何一个父亲都有可能会像张某甲这样,甚至可能会把张某乙打得更为严重。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为,张某乙毕竟不是正在猥亵的时候,张某甲出手。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了,张某甲又跑到张某乙家把他教训一顿。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伤势还不轻,检察院还能够以决定不起诉来结案,您怎么看呢?

游飞翥律师: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案件的不起诉,我个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张某乙猥亵行为已经完成,没有继续进行猥亵,人已经回到了自己的家中。或者说张某乙如果正在现场,张某甲都为了防止他继续对孩子进行猥亵而对他大打出手也是可以的。

第二、张某甲是跑到了被害人的家里的,对被害人来讲家是非常安全的屏障。张某甲随随便便跑到其家里打人,就算张某甲是被害人,也有可能被对方反击,而且对方反击也是有道理的。

第三,张某甲使用了工具,使用了瓷碗砸向对方的头,他首先是踢了对方一脚,将他蹬倒在地,又用拳头朝其头上打了两三下,再用瓷碗砸向了他的头部。那么,他的一连串的动作是比较多的。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我个人认为还不能够判断为犯罪情节轻微。毕竟,法律没有规定轻伤二级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所适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没有规定,像他这种情形可以去免除刑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款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

方弘:可能很多人觉得从情理上是过得去的,这是不是情感和法律的冲突?

游飞翥律师:这个问题就非常好。为什么老百姓还支持这种无罪的不起诉或者微罪的不起诉?为什么获得了很大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实际上,法律应当进一步的健全,司法改革应该推进。法律还缺失了支持合法的私力救济,支持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制度。

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见义勇为法和正当防卫法,我呼吁制定见义勇为法和正当防卫法以及私力救济法。否则,老百姓总是看到了一些不法侵害不敢去打,不敢见义勇为,甚至自己被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敢进行正当防卫。

法律要让公民敢于制止不法行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真正做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这一点上,这个案子体现得非常的充分。当一个人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允许一定的私力救济。

所以,这个判例又好,又不好。不好在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适用的法条我个人认为是比较牵强的。但是,它又以一种通融、灵活的方式实现了人们朴素的自然正义。

方弘: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前几天的微博很火,里面提到叶敬忠院长在毕业致辞的几句话。“在理性的路上一定要记住感性。尤其是,一定要保持感受他人感受的能力。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刻板规定时的无奈感。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权力任性时的无力感。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欺辱苦难时的无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