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贵州一名女子钱某(化名)走进医院大门,想让医生继续进行冻胚移植服务,希望为自己育得儿女。她把自己丈夫意外去世的消息告诉医院后,却得到了一个足以令她崩溃的结果。

医院对她说:“目前冻胚移植不符合伦理原则,同时你的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

听到这个结果后,钱某怎么也想不通,之前夫妻两人已经完成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相关病历建立,并且已经签订过“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虽然丈夫已不在世,但合同应当继续生效。

面对医院的拒绝,钱某顿时感到很无助,难道自己与丈夫的最后愿望实现不了?迫于无奈,钱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最终,网友对法院的判决大加赞许,很“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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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钱某与其丈夫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一直不能生育,两人甚是苦恼,久而久之,乡邻的闲话也多了起来,这让夫妻两人极不舒服。而且,双方父母也希望他们尽早生育,能够传宗接代完成老人的心愿。

夫妻两人就到医院检查看是谁的问题,但是一直没有明显的进展。后来,他们就向朋友打听到,现在胚胎移植生子技术很成熟,可以试一下。从2010年11月开始,夫妻两个就定期到昆明某医院进行检查,并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医院诊断,需要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才有生育子女的可能。为此,夫妻两人与医院签署相关文件,建立了人类辅助生殖的病历。经多次检查和治疗,最终形成了冷冻胚胎8枚,符合手术条件。

知道这个结果后,夫妻两人十分高兴,几乎把大部分时间都用来准备手术。可是,天意弄人,一场意外发生了。2021年8月,钱某的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让钱某伤心欲绝,唯一的希望是能够为丈夫及自己完成心愿,生育孩子。

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钱某认为她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且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可继续履行,被告医院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且,该案审理期间,丈夫的父母二人均从老家到庭,亲自表示同意由医院继续为妻子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

法院经过多方质证,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1、妇女有生育决定权。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被告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妇同时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丈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后,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处置权。

2、结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

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已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3、至于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承办法官认为,虽然《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本案原告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其还担负夫妻双方应负的家庭责任,妻子在配偶去世后仍为其已故丈夫孕育后代,其情感人。夫妻术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移植冻胚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且《人类辅助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原告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钱某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对于此案,法院虽然给出了“人道”的判决,但是有网友以现实生活不允许,或是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等理由,对钱某在其丈夫意外去世还继续进行人工受孕表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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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他人苦”,我们就不能够去为别人做决定或是提出建议,或许这是钱某作为妻子一生最大的心愿和寄托。

对此,大家怎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