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注销决定,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决定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名单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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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溪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