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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深圳为生前预嘱立法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我的生命我做主。”这个看似朴素、明了的问题,在医学和司法实践中始终是个难点与痛点。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一石激起千层浪。深圳立法将“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法理与情理会不会产生冲突?法规的落地还会遇到哪些掣肘?

(一)地方立法早有“伏笔”

“深圳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前预嘱’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是有一定的国内实践积累和政策‘伏笔’的。”上海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程明明长期从事安宁疗护的理论研究,她说,2017年,国家卫生部门曾在一个月里下发了三个文件,涉及安宁疗护的基本标准、服务规范及服务指南等,同时启动了第一批安宁疗护的试点城市,包括上海的普陀区、北京的海淀区、吉林的长春市、河南的洛阳市和四川的德阳市。2019年又启动了71个安宁疗护的试点城市。2016年,安宁疗护事业又成为《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让人有尊严地、安详地走完生命的最后归程。

程明明介绍,“生前预嘱”在我们国家是个新事物,但在发达国家,这已经是个通晓的概念,英语叫作“advanced directive(预立医嘱)”,我们国家把它翻译成了“生前预嘱”。无论是医嘱还是预嘱,都是一个人在生前意识比较清醒的时候,对自己的死亡方式做法律的明确,比如,在已经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要继续插管、还要不要使用昂贵的延续生命的药物等。一旦做出了法律选择,任何人,包括他的子女、配偶等都不得干预,必须按“预嘱人”的真实意愿处理相关问题。

(二)预嘱并不是安乐死

此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那么,生前预嘱与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的安乐死,究竟有没有区别呢?这也是深圳这次修改地方法规后留给许多人的一个问号。有人担心,生前预嘱的普遍实行,会不会导致安乐死的“合法化”。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担忧是没有真正弄清两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差别。安乐死是指无痛杀死,或者不给予维持患者生命的措施与行为,涉及主动致死行为,也可以说是对特定人实施了“加速死亡”的行为。生前预嘱则是属于安宁疗护范畴,它既不是使用药物等方式“加速死亡”,也不是用各种手段“延缓死亡”,而是充分尊重患者的个人意愿表达,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是让患者尽可能减少痛苦,从而体面地结束生命。换句通俗的话说,尊严死不是安乐死,生前预嘱是让病人决定自己的“抢救权”。

(三)孝道也要与时俱进

2017年,79岁的台湾女作家琼瑶公开发表了“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封信”,立下“尊严死”的生前预嘱:不论我生了什么重病,不动大手术,让我死得快最重要!在我能作主时让我作主,万一我不能作主时,照我的叮嘱去做!不把我送进“加护病房”。不论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插“鼻胃管”!因为如果我失去吞咽的能力,等于也失去吃的快乐,我不要那样活着!不论什么情况,不能在我身上插入各种维生的管子。尿管、呼吸管、各种我不知道名字的管子都不行!最后的“急救措施”,气切、电击、叶克膜……这些,全部不要!帮助我没有痛苦的死去,比千方百计让我痛苦的活着,意义重大!

中国有句骂人的话,叫作“不得好死”。什么叫“好死”,说得文雅一些就是“善终”。而善终首先就应当包括无痛苦死亡的含义,这就需要观念的与时俱进。程明明说,为生前预嘱立法的事首先出现在深圳,这很好理解,一般来说,在深圳、上海这样的市民整体文化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大都市,倡导这种理念、推行这种做法相对容易为市民所接受。要知道,把“临终决定权”“抢救权”交给患者本人,这与千百年来中国文化中特别强调的“孝道”是有冲突的。在有的家庭,会以“爱”的名义,宁愿让家属饱受痛苦,也要努力延长其生命。有的是“长子说了算”,只要长子不点头认同,其他人谁也无权决定已经“生不如死”的父母临终前的最后尊严。深圳立了法,生前预嘱让“死亡尊严”这个概念有了一个更新,一个人选择以怎样的方式离开,提前通过法律形式做了决定,不受其他人的干预,这也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新民晚报记者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