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巧用执行和解,在短时间内成功执结一起标的为98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提升了执行质效,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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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某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并在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到还款日期时,陈某却未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遂申请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遂向净月法院申请执行。

接到案件后,净月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手段,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委托房产土地等部门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现有一套建筑面积为88.47平方米的房屋,执行法官立即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告知被执行人。

慑于执行措施的强制力,陈某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协商,净月法院执行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向被执行人讲明失信惩戒、账户冻结、财产查封等强制措施可能会给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双方通过和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被执行人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积极筹措款项98万元执行案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将剩余案款全部给付,并将公证的费用一并给付。至此,该案件执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申请执行人对净月法院执行工作表示了感谢。

净月法院执行局在本案中本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原则,刚柔并济规范行为,善意执行化解纷争,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