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鹤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迎来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当事人代表,他向该院执行局副局长、案件承办法官冯权胜送来一面印有“为民执法,情暖人心”烫金字样锦旗,感谢该院及承办法官倾力执行,为其如数追回被拖欠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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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文、何某珍、何某昌与被执行人苏某、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某有、李某萍、江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情经过如下:2020年4月22日,司机梁某(已被判刑)驾驶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一重型货车(雇主为苏某)在深岑高速江门段与同车道由江某兴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上的江某兴、江某焕、江某英、江某珍四人当场死亡、何某添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江某兴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江某焕、江某英、江某珍、何某添均无责任。何某添受伤后,治疗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死亡。

后何家和江家均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据法院生效判决,苏某、运输公司应向何某添、何某文、何某珍、何某昌连带赔偿人民币(下同)114001.56元;苏某、运输公司应向江某有、李某萍、江某连带赔偿185627.89元。鹤山法院依法对上述两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文、何某珍、何某昌与被执行人苏某、运输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将按还款计划书分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同意终结执行。但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运输公司仅支付20000元后就拒绝支付余下款项,并拒绝接听申请执行人的电话。承办法官多次致电联系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某,其均拒绝接听电话。

此外,申请执行人江某有、李某萍、江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限期拒不交付已被查封的车辆,拒不申报名下财产,依法传唤不到案,且其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文、何某珍、何某昌达成调解协议后也没有按协议履行,拒不履行两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鹤山法院今年年初以运输公司、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5月,鹤山市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某及苏某到宅梧派出所,在案件承办法官、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协调下,两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判决确定的金额全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两起执行案件最终成功执结。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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